2016-04-08 17:04:11
巴士,為英文“BUS”的音譯,在國內一般稱為“大巴”、“客車”,是指乘坐9人以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方形車廂,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商用車。筆者試從法律和政策方面對“定制巴士”運行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目前,大部分定制巴士企業的運營主要還是“O2O”的運營方式,采取與巴士運輸公司合作的運作模式,即軟件方只作為整合用戶信息和需求的第三方平臺,實際客運則交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巴士運輸公司(主要是各類旅游運輸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對于經營者、經營車輛、客運駕駛員的資質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均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才能夠從事相關運營。而各地一般都有地方性法規對車輛資質、運營線路等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北京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等等。
當然,相比很多接入專車平臺的私家車而言,如果是正規的具有相關資質的巴士運輸公司,沒有資質的“黑車”相對較少。不過,就目前而言,仍然有幾個法律問題需要解決。
第一是運營線路問題。筆者注意到,定制巴士運營的基本上是點對點的客運服務(包括定線客運和定線旅游客運),按照《道路運輸條例》以及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對于上述從事班線運營的,需要以招投標的方式進行行政許可。然而,目前所有的無論是軟件方還是旅游運輸公司在開通“定制巴士”前,主要考慮的是市場的需求和路線問題,在經營線路時并未取得政府部門相關行政許可。
第二是旅游運輸企業即經營者的“資質”問題。按照《道路運輸條例》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規定,對于從事省際、市際、縣際旅游(包車)客運的經營者,從車輛數量、客位數量等方面做出了要求。筆者認為,達到上述要求,就應當給予經營者相應的資質,也就應當給經營者的所有車輛相應的資質。然而,在廈門,即使車輛經營者達到了上述要求,車輛仍然需要具有相應的資質,才能夠從事相關運營。即,旅游運輸企業分為“省際”、“市際”和“縣際”,而省際旅游運輸企業并非所有車輛都具備“省際”的相應資質,導致一個比較奇怪的現象,“省際”旅游公司仍然可能有“縣際”車輛。
第三是車輛目前仍然存在資質的問題。雖然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依據,但現有道路運輸機構仍然對旅游運輸公司從事包車及旅游的車輛區分為“省際”、“市際”、“縣際”,對于跨省運營,需要有“省際標志”的車輛,對于跨市運營的車輛,需要有“市際”標志的車輛,對于市區內跨區的車輛需要有“縣際”以上的運營資質,雖然目前各類定制巴士主要還是在一個城市的區域內運營,但跨市、跨省的“定制巴士”仍然市場需求巨大,如從河北著名的飛地燕郊到北京,如果按照上述資質的需求,則必須有“省際資質”的車輛才可從事運營。很多定制旅游巴士更面臨同樣的問題。
第四個是旅客、游客與平臺、旅游運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一般旅客乘坐公交車,與公交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而在通過第三方軟件乘坐巴士時,旅客并不知曉大巴隸屬于哪家旅游運輸公司(相反,有些第三方平臺會在大巴外觀上噴繪上平臺名稱如“滴滴巴士”或“嗒嗒巴士”的字樣)。筆者認為,即使平臺并非旅客的實際承運人,但由于旅客通過該平臺乘坐的旅游運輸公司的大巴,平臺也應當承擔承運人的相關責任。
相比較市場的快速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雖然才經修訂,但已經滯后于市場的發展,如何修訂,使依托第三方軟件的“定制巴士”有法可依,促成公交集團、旅游運輸公司、旅客良性健康發展,也正在考驗相關部門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