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前,兩則重磅消息(熔盛重工發布債轉股公告、國家將出臺政策允許銀行債權直接轉股權)把“債轉股”重新帶回到公眾視野,銀行、政府、企業、機構及各方面分析人士圍繞著“債轉股”展開了充分討論。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建興律師在充分研究第一輪債轉股的基礎上,就“債轉股重啟”、“債轉股2.0”、“債轉股+”以及債轉股作為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創新模式進行了深入和全面的解析。
作為第一民營船企,經歷盛衰之后,熔盛重工(現為華榮能源,系香港證交所上市公司)于3月8日發布公告,擬向債權人發行最多171億股股票,包括向22家債權銀行發行141億股,向1000家供應商債權人發行30億股,以抵銷其171億元債務。若該方案成功實施,中國銀行在總股本中的持股占比將高達14%,將成為熔盛重工最大的股東。3月24日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已經以99.72%的高票通過前述方案。
對此,外媒及各大媒體紛紛報道,中國將允許商業銀行與負債公司直接債轉股,意在幫助銀行抑制正在上升的不良資產率;中國擬出臺的全新債轉股方案文件將由國務院特批以突破商業銀行法限制。
事實上,債轉股并不陌生,本來就是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當企業融資渠道枯竭,陷入經營困難及債務危機循環,而債權人認可其經營仍有前景,則可實施債轉股,債權人成為股東,參與經營管理及生產能力升級,從而減輕企業付息壓力,逐步改善經營,等到股份增值,股東(原來的債權人)再適時選擇合適方式退出。顯然,若實施的好,這是一種“雙贏”的方式。
在1999年至2002年的國企改革實踐中,債轉股作為主要的手段之一,產生了巨大的市場效應。至今,很多上市公司股東名錄里還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MC)以及商業銀行的身影。很多都是過去AMC從銀行處收購了該公司的債權后,實施了再轉股。有些AMC在該企業上市后,選擇在二級市場拋出股票,實現退出,實現獲利;有些AMC則繼續看好該公司前景,繼續持有。
當前,在經濟下行期,重啟、實施債轉股,至少可以發揮以下作用:一是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二是幫助企業去杠桿,減輕經營壓力;三是推動產業升級和金融改革;四是有效實施政府“去產能、去杠桿、去庫存”的政策,執行“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的思路。
雖然不乏有擔心、顧慮以及風險警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3月16日的記者會上對債轉股仍給予了充分的強調和肯定:“不管市場發生怎樣的波動,我們還是要堅定不移地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而且也可以通過市場化債轉股的方式來逐步降低企業的杠桿率” 。綜合各方面因素,債轉股重啟,勢在必行,只是形式上將更加靈活,需要進行創新性解釋與運作。
債轉股,簡單說,就是將銀行持有的企業債權資產轉為對企業的股權投資,又可稱為“貸轉股”。在當前背景下,債轉股作為銀行不良置產處置的創新模式之一,需要重新詮釋。
相對于過去推行的債轉股而言,當前重啟的債轉股,可以稱之為“債轉股2.0”。債轉股2.0的內容更加豐富,形式更加多樣化,更具有兼容性,可以作為推動金融創新的重要手段。
根據實施主體、實施目標、資金來源不同,由商業銀行主要出資并牽頭銀企互動的債轉股可以稱為商業性債轉股,地方政府設立基金聯合銀行推動的債轉股具有強烈的救助性目的,而“4+1”資產管理公司操作的多富有政策性色彩。本輪債轉股為主將為商業性債轉股。
在熔盛重工發布債轉股公告后,公眾關注聚焦的首先是不良資產債轉股,但隨著股權投資的展開,不排除銀行與優質企業協商,將未進入不良貸款的債權轉化為股權,以強化企業的經營能力、解決流動性問題,銀行全方位提供融資、貸款管理及經營能力升級的服務。
同樣的,本輪債轉股引起關注的主要原因是,國家將出臺政策和文件,允許銀行債權直接轉為股權。這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是存在障礙的。而且,即使“特例”突破了法律障礙,直接債轉股也不可能全面鋪開。相反,間接債轉股、結構層次設計的債轉股,將有可能成為銀行債權轉股權的主要方式。
三、債轉股+,創新視野中的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通道”
在“債轉股2.0”基礎上,進入金融創新視野的是債轉股與其他創新手段相結合并作為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創新途徑。債轉股+是債轉股2.0在實踐中展現出的多樣化形態,能夠充分發揮債轉股的傳統優勢,又能避免債轉股的固有弊端。對此,林律師認為,傳統債轉股將創新性地升級為“債轉股+”模式。
債轉股+是對現有金融創新手段的融合,以“真實轉移、風險隔離”為出發點,是對債轉股不利影響進行屏蔽的有效手段。通過多渠道、多層次、結構化、市場化的創新,債轉股+的優化創新模式可以包括:
即由債權銀行剝離不良資產裝入特定實體或子公司(國外稱“壞賬銀行”)并實施債轉股,完成債轉股后,由壞賬銀行承擔風險,并通過資產證券化籌資償付債權銀行的貸款。
通過設立信托資產管理計劃,實現不良資產的風險隔離,并通過與實施債轉股的企業訂立股權回購或贖回條款而規避相關監管審查。這種“優先、劣后”設計的計劃,將使得不良資產更具有推向市場化的空間。
優先股的合約設計是高度“非標準化”的,不良貸款若轉為普通股,完全免去了企業的利息支付,但企業未來能否起死回生、銀行能否從股權增值中獲益,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若不良貸款轉為優先股,對銀行和企業而言就是一種“各退一步”的折中方式:銀行可以獲取與貸款相當甚至高于貸款的固定股息,企業則免去了償還本金的責任而不必再去借新還舊。
這種方式將有銀企商定第三方,由第三方通過新增貸款并用于代償債務的方式承接不良債務,銀行順利將風險平移到該第三方。
由政府搭建行業性基金,多由類似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參與,由平臺通過債轉股方式承接、消化銀行不良資產。
尚處于試點中的“投貸聯動”方式是“股權+債權”的一種創新融資方式,一般針對創業型科技類企業。在債轉股推動過程中,銀行可以選擇特定企業,結合投貸聯動模式,部分新增貸款、部分債轉股,深化并購重組。這種方式亦能充分發揮銀行在信用風險排查上的優勢,挖掘優質企業的投資機會,提升銀行盈利能力。
當然,實踐中債轉股+將不限于上述形式,銀行在利用債轉股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很可能將債轉股作為一種隱性的“通道”,實現不良資產表外化,又不存在不合規的情形。對于傳統的“出表”方式,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56號,2016年3月17日)明確規定,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得與轉讓方在轉讓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簽訂或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性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等的協議或約定,不得設置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不得違規進行利益輸送,不得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
為了符合前述相關要求,銀行剝離不良資產只要實現“真實交易、資產轉移、風險隔離 ”,通過設計諸如“雙SPV”(集合計劃+基金專項計劃 )甚至三SPV等多層結構,將資產包裝入信托計劃后,再套一層資產支持計劃,滿足交易所上市要求,或者由銀行設立實體(壞銀行)承接、剝離不良資產債轉股后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再由券商、信托發行證券化產品。這種隱性“通道”將可能成為下一階段不良資產處置的主流創新模式。
通過上述分析,結合《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明文禁止的是商業銀行在境內直接持股。那么,債轉股在“國家另有規定”出臺之前,銀行可以通過特殊目的實體,即SPV,包括SPT(特殊目的信托)、SPC(特殊目的子公司)兩種主要形式,實施“間接”持股,亦可通過海外事業部、關聯子公司直接持股。可見,即使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債轉股并不存在明顯的法律障礙。國家出臺相關政策、研究制定債轉股文件,意在更加便捷、快速地處理不良資產,使得相關法律關系更加清晰,避免銀行設計眼花繚亂的多層次結構安排,以求合規、躲避監管,進而喪失有效剝離、真實轉移的宗旨。
此外,對于債轉股,目前也是有法可依的。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可以用可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只是必須履行作價評估程序。2011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對各企業在實施債轉股過程中的登記問題進行了明確。司法實踐中,私募股權投資中一些投資條款(例如可轉債、優先股、回購條款、對賭協議等等)也紛紛在我國法律環境下得到認可,金融創新也推動著法律創新式的運用與解讀。
總之,債轉股熱點隨著實踐操作的展開,將進一步呈現出多樣化的形態。不良資產轉股份,銀行是成為“宇宙第一大股東”還是作為“產業整合的牽頭者”,銀行是“打獵”還是“種田”,將隨著新常態經濟轉型過程中的金融創新模式演化,由銀行開辟一條利用市場方式推動金融改革、降低風險、提升銀行盈利能力的渠道,通過實踐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