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流動性極強的勞動力市場,“鐵飯碗”已不復存在,跳槽也不再是羞于啟齒的話題。跳槽,意味著與舊企業解除法定的勞動關系,與新企業建立勞動關系。若無法與舊企業順利“分手”勢必會影響到與新企業的“牽手”,那么,在跳槽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勞動者擬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與企業協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企業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有時候企業對提前辭職的勞動者會提出支付違約金的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其他因培訓直接產生的費用)的,可以與職工簽訂服務期。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超出上述范圍約定的違約金是勞動法禁止的,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權時,要保留相應的憑證,譬如用人單位的簽收記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收的,建議通過EMS快遞寄送離職通知,并在快遞郵件上注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字樣,作為證據保留。
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或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利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后,對于掌握企業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的職工,還可能在一定時期內負有保密義務。如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且單位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那么,職工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并不隨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1.在離職后,勞動者應當誠信履行保密義務,不違反競業限制的義務,以免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2.注意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和競業限制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一些管理完善的企業在給員工電腦、文件等工作物品或工作資料時,都會有員工簽收的相應憑證。如果員工跳槽,不及時交接工作,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很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員工返還資料或財務時,沒有讓企業一方簽收,就有可能造成被動局面。因此,離職員工應當認真對待工作交接。
另外,員工離職時需要與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辦理完成之后,員工方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辦理轉移社保賬戶手續等。
《勞動合同法》
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25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作者:王海翔
溫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