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4 18:11:17
一、設立合法合規(guī)性的核查
1、是否經過主管部門審批
一般來說,境內法人境外設立子公司,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包括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發(fā)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下稱“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稱“外管部門”)的外匯登記程序。因此律師需要就公司進行境外投資履行的審批、備案或者登記程序進行核查,并取得相關部門核發(fā)的《企業(yè)境外投資證書》、外匯登記等批準文件。
2、是否履行內部決議程序
根據(jù)對外投資額的大小,需要履行相應的內部審議程序,包括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程序。
3、律師需要核查的文件
根據(jù)現(xiàn)行的香港《公司條例》,香港子公司完成設立后,將會取得如下文件(1)香港子公司的注冊登記證書;(2)公司商業(yè)登記證;(3)法團成立表格(NC1);(4)公司章程;(5)周年申報表;(6)法定股東、董事會議記錄冊。另外,律師也可以登錄香港公司注冊處查冊中心通過公開信息渠道查詢該公司的存續(xù)狀況。
香港公司注冊處查冊中心地址:https://www.icris.cr.gov.hk/csci/
二、境外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1、香港律師的核查資格
由于香港和內地之間法律制度不同,發(fā)生在香港的相關事實,如果需要到內地使用,必須要進行公證,而對上述事實進行公證的公證人必須具備中國委托公證人的資格。因此,符合《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具條件的香港律師,可經司法部注冊成為委托公證人。司法部于每年一月份對注冊的委托公證人進行年度公告。因此,只有具備委托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才能送往中國內地使用。
2、香港律師的核查內容
在聘請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中,建議需要對以下內容發(fā)表明確意見:
(1)該公司是否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續(xù)的,是否具有完整的公司權利能力,擁有、使用、租賃及運營其資產與物業(yè),能否以其自身名義起訴及被起訴;
(2)公司股權及股本變動情況;
(3)該公司的合法營運情況,是否存在任何違反香港法律或法規(guī)的情況,及對其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
(4)該公司是否曾涉及任何民事訴訟案;
(5)該公司是否曾涉及任何強制性清盤呈請或曾存檔任何啟動自愿性清盤程序的文件。
(6)該公司的董事及股東情況,公司所持有的公司任何股權是否存在質押、查封或所述權利有受限制或有糾紛或有潛在糾紛的情況。
三、相關法律文書的公證轉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