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4 12:05:00
近日,歷經三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終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首次亮相,為廣大群眾揭開了神秘的面紗。這次提請審議的《草案》明確了電子商務主體、適用范圍、數據信息的利用和保護、對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及爭議解決,法律責任的確定等提供了法律依據。該《草案》的審議是我國電子商務規范化、法制化進程中的里程碑,其中的網店應辦證繳稅、信息泄露應告知用戶、電子支付需實名、快遞丟失損壞索賠有據、商品質量問題可由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等新規引起了廣大的熱議。目前,也有不少微信文章關于上述新規的做出簡要介紹,在此不再贅述,在此僅就《草案》中的禁止炒作信用行為的規定,結合其他法律法規予以分析:
一、《草案》擬禁的“炒信”行為有哪些?
淘寶、京東購物平臺,滴滴、去哪兒出行平臺,美團、糯米團購等平臺均設置了一套信用評價體系,其本質是由用戶對于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態度等給予多維度的評價,并且將評價結果作為其他用戶的參考因素或平臺管理的獎懲依據。而這種信用越好代表著銷量越好、服務越好,越能帶來更多的可觀利益的規則缺陷,使得經營者大肆的通過刷單提高銷售量、給好評、刪改評價等方式炒作信用(簡稱“炒信”)。而且,隨著各大平臺多種措施大力反“炒信”行為的同時,“炒信”的方式也變得日益多樣化、專業化、產業化,一直無法得到有效根治,成為了電子商務產業的一顆“毒瘤”。為此《草案》也予以高度重視,在五十六條將以下的行為予以明確規定為明令禁止的“炒信”行為:
二、“炒信”行為的法律性質以及責任承擔問題
對于違反《草案》中禁止的“炒信”行為,《草案》在責任中明確規定了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筆者認為,該規定從行政責任承擔的角度,給予炒信的發起者---電子商務經營者重罰,對這個黑色產業鏈的源頭的阻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單純的依靠行政部門的事后處罰,對于制止炒信的作用未免有限!
筆者認為,除去上述行政處罰外,“炒信”可能兼具違約、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權益等行為性質,甚至個別情況下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于“炒信”行為的制止可以依據《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交易法》《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等多部法律、法規、政策對“炒信”行為予確定責任:
1、是違反平臺服務協議的違約行為,或被“掃地出門”。
“炒信”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入駐電子商務平臺,成為平臺店鋪經營者之前,各大平臺均會要求經營者仔細閱讀平臺服務協議,只有同意服務協議條款才能獲得平臺的入駐權。一般而言,各大平臺設立信用評價規則均會作為平臺的服務協議中的重要條款或獨立附件,明確要求入駐的經營者予以遵守。同時,由于炒信行為破壞信用評級的真實性,平臺服務協議將炒信明確規定為禁止行為,并確定了一系列違約責任,諸如可對產品下架、扣分、限制參加營銷活動、中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劃扣保證金等處理。
2、是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民、行責任兼具。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把“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的行為明確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第五十三條中明確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目前,在各大電子商務平臺,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炒信”,利用平臺的評價規則的漏洞,采用虛假交易、好評等手段將商品銷售量、信用等級將排名、搜索位置提前,不正當地提升自己的商業信譽,而更為惡略的行為是雇傭水軍對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者給予差評,那么其他的經營者的商品、服務排名就會在無形中被迫降低,從而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利,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為此,其他經營者可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要求炒信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且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應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法人加入企業黑名單。
3、“炒信”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罰款失信不在話下!
2015年年1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第73號令《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了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行為屬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行為。正如前所述,經營者“炒信”的行為隱瞞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真實情況,從而使消費者陷入對商品、服務的錯誤認識,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可按照《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同時,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4、“炒信”行為屬于擾亂市場,或可入刑。
目前,“炒信”行為屢禁不止,乃至是愈演愈烈,除了產業組織的有序性、多樣性、隱秘性之外,另外一方面的成因在于在現行法律體系下,違法成本過低,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尚且不能彌蓋住“炒信”行為帶來的經濟利益,因此不少觀點認為可以用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罪名對“炒信”行為予以評價。雖然目前尚未有明確的定論,司法裁判中也未有統一的裁判標準或權威判例,但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利用“滴滴打車”的刷單的常某以及南京雨花臺檢察機關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起訴惡意刷單的某淘寶店經營者胡某的事件,早已造成了互聯網界的轟動效應,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不引以為戒!
結語
2016年1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中國消費者協會于聯合簽署印發了《關于對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行動計劃》,建立“炒信黑名單”制度,具體的處罰措施為:限制新設立賬戶、屏蔽或刪除現有賬戶、限制發布商品及服務、限制參加各類營銷或促銷活動、扣除信用積分、降低信用等級、限制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限制賬戶權限權利、在搜索結果中標注風險、限制嚴重失信寄遞物流企業入駐電子商務平臺、辭退并通報建議同業機構不予錄用嚴重失信寄遞物流從業人員、查封或刪除社交媒體賬號、限制網絡廣告推廣等措施。
由此可見,第三方平臺、立法部門、工商管理部門、消費者組織協會已經逐步對于“炒信”這一頑固生長的腫瘤亮出寶劍,全面出擊,嚴厲打擊“炒信”行為。筆者相信,在重癥猛藥多管齊下后,“炒信”行為即便不能夠得到杜絕,但也為整個電子商務環境肅清一定的障礙,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筆者也注意到了,目前多部法律法規中對“炒信”行為的責任規定存有一定競合的問題,比如《草案》和《不正當競爭法》中均有規定罰款,但是罰款的上限與下限問題卻不統一,同一位階的法,該如何適用?為此,在立法層面上,應該考慮與其他部門法的銜接問題,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平穩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