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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
于喧囂處沉默——淺談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補充規定

2017-03-02 14:43:00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原解釋24條進行了補充,明確表示非舉債方配偶無須對虛假債務及非法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最高院還下發了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夫妻債務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解答。婚姻法解釋24條長期受到大眾的關注, 2016年3月最高法在《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中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問題的立法調研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我們將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為更好地保護婚姻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而最新出臺的《補充規定》一方面驗證了最高法的言而有信,另一方面也不免留有力道不足的遺憾。

現筆者從價值取向、審查內容、審理程序、執行程序以及舉證責任五個方面就《補充規定》及《通知》談談自己的淺見。

一、價值取向:從債權人利益優先到均衡保護債權人與配偶

原解釋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該規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盡管規定在但書中注明了兩項除外情形(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雙方約定婚后財產個人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但由于條件過于苛刻,實務中非舉債方配偶以“但書”規定情形免去連帶責任的幾乎鮮見。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提問是也表示:2003年起草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債務。結合原解釋24條規定及社會背景可知,原規定所采的是債權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補充規定》增補了第二款與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兩項補充規定主要是針對:法院審判中未嚴格審查債務性質,直接將虛假債務、非法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如前所述,原解釋24條規定的免責條件由于過于苛刻,在實務中難有用武之地。除外條款的增加,為非舉債方配偶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為非舉債方配偶收集相關證據、免除連帶責任提供了一定的指引;同時,為法官判決非連帶責任提供判決依據,對法官嚴格審查債務性質提出更高要求。對比原解釋24條的規定,增補后的規定一方面堅持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另一方面也明確了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否認態度,更加強調債權人利益與非舉債方配偶利益的均衡保護。

二、審查內容:從嚴審查債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補充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嚴格區分真實債務與虛假債務、合法債務與非法債務。另外,最高法在《通知》中進一步明確,對于債務的真實性審查,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的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對于非法債務的認定,《通知》列舉了三種“不予支持”的情形:(1)一方在違法犯罪活動中所付的債務;(2)債權人明知或者應知一方舉債是用于違法犯罪行為的;(3)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用于違法犯罪行為的。

實際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的,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債務,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上兩種情形下的債權債務關系本就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虛假債務與違法債務本就不適用解釋24條的規定,新增補的兩項規定起到的更多是強調作用,而非實質性的突破。

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狀況往往比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復雜許多,例如:債權人僅以借條起訴,舉債方拒不出庭,而非舉債方配偶因不知情而無從抗辯;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舉債方在訴訟過程不予抗辯,直接承認負債的,非舉債方配偶因同屬被告而被剝奪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或是因缺席被剝奪訴訟權利;債務人以家庭生活為名向債權人借款,實際款項用于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等等。原解釋24條為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便利的判決依據,在非舉債方配偶舉證出現困難時,法官傾向于對債務進行一般性審查,忽略非舉債方配偶的辯論意見直接判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補充條款》對法院審查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不能否認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指導意義與價值。

三、審理程序: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

最高法在《通知》中強調要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在涉及夫妻債務的案件中原則上要求夫妻雙方、案件其他當事人及證人都應當出庭,并簽署保證書,以保障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且不論保證書的約束作用究竟如何,涉案當事人及證人的出庭,有利于法官進行質詢,聽取完整的陳述與證言,觀察當事人及證人的肢體語言,從而更好地驗證各方對案情表述的真實性、一致性。同時,《通知》指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進行調查取證,強調了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依申請取證的職責。

那么,對于當事人未出庭或無法送達的情況,案件又應當如何進行呢?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即非舉債方配偶拒絕到庭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的,則應當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然而,實務中常常出現的情況是,舉債方通過攔截訴訟材料或向法院提供無法送達的地址,導致非舉債方配偶在未經送達或公告送達的情況下被判決承擔了連帶責任。對此,最高法并未提供相應的解決之策。

四、執行程序: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及基本生存權益

《通知》強調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最高法對于直接在執行程序中將非舉債方配偶列為被執行人的情形持否定態度。最高法在2016年3月《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中也曾表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通過審判程序來認定,不能由執行程序認定。如果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通過執行程序來認定,沒有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重要保障。《通知》通過對程序正義的維護,追求接近實體正義的目標,有利于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更加清晰地對債務的性質進行認定,確定真正的債務承擔者。

此外,在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問題上,《通知》強調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益,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以及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五、舉證責任:此時無聲勝有聲?

在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最關鍵也最為大眾所詬病的問題就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非舉債方配偶主張訟爭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增補后的解釋24條可知,非舉債方配偶可以通過證明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來推翻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債權人知曉夫妻二人約定婚后財產個人所有;

(2)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是個人債務;

(3)該債務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

(4)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以上四項舉證責任都有一個共同點,即要求非舉債方配偶對發生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情況進行舉證。矛盾在于:夫妻一方若有意隱瞞配偶在外舉債,非舉債方配偶如何對自己不知情的情況進行舉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為非舉債方配偶提供了另一舉證路徑: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涉及夫妻債務的判決書中,截止至2017年3月2日有459份判決引用了該答復,其中絕大多數因無法形成證據鏈未受到支持,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形主要有:夫妻長期分居無經濟往來、舉債方借款用于賭博或吸毒、借條與轉款憑證出入較大存在虛假債務的嫌疑。由此可見,《補充規定》的增補正是對司法實踐的一種總結。

然而,最高法此次對解釋24條的增補并未真正觸動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僅在《通知》中提出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前后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人民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進行審查,似有避重就輕之嫌。最高法在此喧囂問題上保持沉默,是否可以由此推斷最高法對現有舉證責任分配仍堅定地持有肯定態度?

不得不說,關于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確實是一個進退維谷的問題。夫妻一方舉債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復雜,實踐中不僅存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夫妻合謀坑害債權人,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將債務分給另一方,借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目前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求非舉債方配偶對“夫妻一方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承擔舉證責任,由此造成了部分配偶“被負債”的悲劇。因而有人主張要將“夫妻一方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舉債方配偶,然而這樣一來就很可能出現夫妻串通損害債權人的情形。若認為非舉債方配偶對“夫妻一方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承擔舉證責任是一份重負,那么要求債權人出借每一筆款項都要審查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婚姻狀況乃至要求債務人配偶共同簽字也未嘗不是一種苛求。

總結

《補充規定》的出臺意味著最高法不負民眾呼聲,對非舉債方配偶的權益予以一定重視,但這一舉措是否能完全扭轉 “被負債”的悲劇?沒有人能給出肯定的答案。輿論傾向于對非舉債方配偶進行弱者保護,但對于站在天平中央的法院而言,債權人利益與非舉債方配偶的利益應當受到同等的保護。正因如此,盡管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一次次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最高法在此問題上依舊保持沉默,或許就印證了那句:此時無聲勝有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