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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
新解釋新思考 | 小議最高院最新發布的夫妻債務司法解釋

2018-01-19 15:40:00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具體內容列式如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解釋》雖然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在條文的理解和適用標準上,同樣也帶來了新的思考。

思考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理解?

過去一段時期內,公民擁有私有財產較少,一般人對“家庭日常生活”的理解無非“柴米油鹽醬醋茶”,然而隨著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量和類型都更加豐富,住房、車輛成為不少年輕夫妻的標配,日常生活中“你不理財、財不理你”的觀念也逐漸為更多人所接受,因此所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限并不清晰,內涵也在不斷豐富,舉例來說,夫妻一方無業在家照顧子女,一方從商所得收益長期反哺于家庭用于改善生活,則其因為商業活動所負債務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無爭議。我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解釋》答記者問上,已就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做出了限定,即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八大類家庭消費,筆者認為上述八大類的家庭消費范圍仍相對滯后,不能應對當前活躍的經濟活動,亦不能涵蓋所有家庭日常生活可能出現的圖景。雖然在答記者問中,最高院也特別提到農村承包經營戶這類特殊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是此類家庭日常生活與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難以區分的債務,不僅限于農村承包經營戶,尤其是當前經濟和生活方式發生了轉變,投資已經成為現代人生活的重要部分,年輕夫妻舉債進行投資的行為已屢見不鮮,對這樣的情形如何認定,《解釋》原文和答記者問似乎并未充分做好準備。

本次《解釋》發布后,“家庭日常生活”這一概念將成為界定夫妻債務的“重要分水嶺”,期待最高院短期內通過指導性案例或者其他規范方式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予以進一步的解釋和指引,避免短時期內發生由于審判機關認識不一致造成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思考二:《解釋》施行前的案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答復,對于《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糾正。在《解釋》施行前,各級審判法院關于夫妻債務特別是民間借貸類型債務的判決書為數不少,其中所采取的裁判標準并不統一,不乏應當予以糾正的部分,因此這一答復對解決現有判決的實際問題意義重大。相比之下,“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較為容易把握,“結果明顯不公”則比較抽象,具體指哪些情形并不清晰,或者屬于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之范圍。筆者辦理的一個案件,或者可以作為此類案件中的一例:夫妻長期分居且無經濟往來,男方在外經商以個人名義進行了大量借貸。男女雙方離婚后,男方與債權人在債務訴訟時效即將屆滿之際,將經濟往來進行了梳理確認并且變更約定履行期限為不定期,該過程始終未通知女方,此后債權人遂在原訴訟時效屆滿后起訴女方要求還款。原審法院認定,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向任何一方主張均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變更履行期限不損害女方利益。根據該判決,夫妻之間即使離婚(共同關系喪失)后對原有債務仍然屬于共同債務人,債權人向一方主張,對另一方始終有約束力,顯然這一判決將使個人在離婚后始終受到債權人與其前妻或者前夫之間法律行為的約束,于理不合、與人之常情相悖。糾正這一判決,固然可以從離婚后共同債務人之地位變化等角度分析,但嚴格把握夫妻債務認定標準、從源頭杜絕才是最好的解決途徑。

思考三: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僅能“共債共簽”?

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一直是公眾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解釋》發布后亦引發了一場熱議,許多人便將夫妻共同債務與“共債共簽”劃上等號,其實不然,將“共債共簽”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標準顯然是對《解釋》的錯誤解讀。根據《解釋》第二條,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哪怕僅有夫妻一方個人名義,也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只有在債務被認定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的情形下,才需要“共債共簽”。從這里不難看出,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是夫妻共同關系的存續加上共同舉債的合意,“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所以屬于共同債務就在于依據家事代理制度,夫妻一方對外舉債,被視為代理另一方,即視為夫妻雙方具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仍應遵循民事法律行為之制度,以意思表示為核心。因此,對債權人來說,不要簡單的被“標簽式”的解讀所誤導,只要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夫妻一方事先知情或事后認可均可構成夫妻共同舉債之意思表示。倘若債務已經發生,債權人也不用陷入債務沒有“共簽”的泥潭,只要事后積極補充夫妻一方知情并且認可的證據,證明舉債之合意即可。

結語

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不僅涉及保障交易安全,還涉及夫妻一方合法權益,既有對內的一面也有對外的影響,這是債法里面最古老和最常新的問題,我們呼吁大家對《解釋》應當有個平衡和準確的解讀,除了司法解釋本身,我們還應當在相關指導性案例甚至是我們作為專業律師代理的每個案件中得到豐富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