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et Researchs
技術貼 | 創業公司在設立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2015-10-10 11:34:00
這是一個充滿夢想的時代,有人踏在就業的征途中,有人在創業的道路上追尋著夢想。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潮下,正涌現出一批年輕的創業者, 創業是一個以個人為核心的,非知識體系的,帶有明顯個性特征和風險性很強的社會實踐。創業企業常常會面臨各種法律風險,商業風險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風險,或者最終以法律風險形式呈現。因此,商業活動必須依靠法律的規范,企業尋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合法,輕視法律風險的后果往往是企業和企業家“不能承受之重”。本文將對初創企業常見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希望能對創業者有所幫助。
一般而言,進行創業所能選擇的組織形式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不同的組織形式,其法律風險是不同的。
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其出資人對該組織形式的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該企業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里特別要提到,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選擇的是個人合伙、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則合伙人之間應通過合伙協議對債務承擔等作出詳細約定,對相關風險進行控制和規避;如果選擇的是有限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則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公司股東則不必要考慮這方面的風險。
因此,創業者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的組織形式。
現行《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創業者可以一元注冊公司,也可以選擇一百萬元注冊公司。但注冊資本限額的放開,并不意味著不用考慮注冊資本的數額,注冊資本往往還與稅收或其他政府政策等問題掛鉤,這都將對公司日后運營產生影響。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股東出資實行的是“認繳制”,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也就是說創業者可以不實際出資,不用再花錢找第三方出資,在認繳期限內繳足即可,這樣大大降低了創業門檻。出資時間可以盡量延長,20年30年出資期限都可以,具體期限以當地工商局規定為準。
創始人普遍會犯的錯誤是:沒有在第一天就把股份的分配問題談清楚,并寫下來。股權的分配等得越久,就越難談。隨著時間的推移,每個人都會覺得自己是項目成功必不可少的功臣,關于股權分配的討論就會變得越來越難以進行。筆者的建議是,盡早進行股權分配的討論并達成共識。談這個問題的理想時間是,幾個人決定一起做事情之前。
對于所有的早期創業者來說,一定要明白一個道理:創業成功了,即使只拿1%也很多;創業不成功,就算占有100%也分文不值。股權分配在根本上是要讓所有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心里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后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事,這是最核心的,也是容易被忽略的。
在法律上,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表決權的規定是,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除此之外的股東會決議,經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以下是幾種股權分配模式:
這種類型的股權分配,在公司需要作出決策時,往往會因為股東之間各自看法不一,而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決策效率低下。
B、一個股東占股達50%以上,其余股東合計不超過50%。
這種股權分配,更多的考慮是以占股達50%以上的大股東為核心,公司的一般商業決策大股東一人通過即可通過。
對于這種一個股東絕對控股來說,基本上公司的生死存亡均由該股東決定,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公司的修改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等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也就是說該股東一人即可通過公司的這些決策。
對于這種股權分配形式來說,可能49%的雙方各自是有不同立場或不太信任的,2%的股東應該來說占股是最小的,但所起的作用卻是至關重要的,在任何決策上,必要要與2%的股東聯盟,該項決議才可獲通過。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
在前述提到的問題,創業者解決之后,即可開始著手設立公司,按照廈門市工商局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商事主體“一照一碼”設立登記申請書》及經辦人(委托代理人)、聯絡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4、如辦理設立登記時同時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的,須提交驗資證明;
9、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前置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需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本文篇幅有限,僅大致闡述了公司在設立初期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大多數創業者對法律可以說不甚了解。創業過程是艱難的,會遇到各種問題,因此,創業者應在企業創立初期盡可能的將未來的法律風險考慮在內,避免在創業過程中,由于市場或技術以外的原因導致創業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