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34個消費者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晚會主題確定為“共鑄消費新生態”,此處的新生態應指健康的新生態,而非病態的新生態。而健康的新生態應當是遵從法律底線的新生態。
說到消費新生態,在互聯網+時代,有一種叫“一元云購”的購物模式在“互聯網+消費”領域異軍突起。一元云購作為一種全新的互動購物體驗方式,儼然成為了時尚、潮流的消費風向標。接下來,筆者將通過對“一元云購”的消費模式簡析為什么共筑消費新生態應遵從法律的底線。
那么何為“一元云購”?通俗來說,就是把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等份”出售,每份1元,當一件商品所有“等份”售出后抽出一名幸運者,該幸運者即可獲得此商品。筆者通過對目前互聯網上的“一元云購”模式進行研究發現,其業務流程如出一轍,大致如下:
通過筆者數次的親身體驗,筆者發現這種新興的購物模式“一元云購”存在著以下三點不容小覷的法律風險:
在“一元云購”交易中,筆者曾于多次交易后翹首以盼,但終是一場希望一場空。筆者發現,這種交易模式最終的抽獎操作過程并沒有公開,也沒有第三方監管,依賴的完全是交易網站自己的數據,不排除筆者對其內幕操作的合理懷疑。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然而,于“一元云購”交易中,對于抽獎的真實情況,筆者根本無從得知。
因此,云購網站上述不公開抽獎的操作涉嫌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正如前文所述,筆者以較低的成本換取“奪寶號碼”后,唯一的事情就是做一個安靜的美男子等待開獎。也就是說,該“奪寶號碼”其實系筆者與云購網站簽訂的射幸合同的載體,未開獎前,“奪寶號碼”所承載的是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中獎后,該不確定的權利義務將轉化為確定的權利義務,筆者將有權要求網站兌現締結合同時已經做出的承諾。
然而,根據《彩票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愿購買,并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由此我們看出,“奪寶號碼”與彩票實質上是一致的,都是根據特定的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一種憑證,而該特定的規則都是指偶然的機會。但我國對彩票的發行具有嚴格的管控,《彩票管理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的規定,發行銷售彩票的主體必須經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彩票品種的創設或變更彩票也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反觀這些“奪寶號碼”,其發行主體系云購網站,根本不具有《彩票管理條例》規定的發行銷售彩票的主體資格。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因此,由上述分析可知,云購網站具有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風險。
筆者發現,在“一元云購”的購物中,其參與者少則幾十人,多則上千人,這么多人一起以低成本投入獲得不一樣的“奪寶號碼”,云購網站接受參與者的“投注”,最終在這些參與者中按照特定規則抽取獲獎者。這些表象與開設賭博非常的相似。
首先,該交易模式中的商品,其成交價往往高于商品的市場價,云購網站可以通過差價獲利;其次,云購網站還可以通過廣告、用戶信息、失效云幣獲取利益;再次,云購網站都具有明確的網址;最后,參與者通過“奪寶幣”進行投注以獲取不確定的利益。根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因此,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知悉,云購網站具有開設賭場罪的法律風險。
通過筆者以上的簡析,我們不難發現,“一元云購”作為互聯網時代下的新消費模式,在鼓勵消費新生態的同時,其蘊藏的法律風險也是不容忽視的。在這個魚龍混雜的“互聯網+”時代,我們只有在堅守法律的紅線、法律的底線的基礎上,才能鑄就健康的消費新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