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3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該改革被認為是分稅制以來最重要的稅改。如此重大改革,對企業有哪些影響?律師又有哪些對策可幫助企業消除過渡期的波瀾?
(一)定義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即原來征收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為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由地稅征收改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土地增值稅除外)。
多數消息稱營改增的目的是為了降稅、減負,毫無疑問,這是最明顯的效果,但是否是最真實的目的?筆者非常贊同馬靖昊的觀點,他認為營改增的真實原因是——避免偷稅漏稅!增值稅全面推行意味著把所有企業都連在了一起,你的銷項是我的進項,我的銷項是你的進項......這樣,增值稅就形成了一個閉環,極大地避免了偷稅漏稅現象的發生。
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稅款=含稅價格×稅率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稅款=[含稅價格/(1+稅率)]×稅率
(四)增值稅如何抵扣?
我國實行增值稅代收原則,即由其他公司代收。例如a(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給b公司,則b向國家交的稅,記作進項稅。a代國家向b征收,記作銷項稅,每個月a拿所有的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如果是正數就要向稅務局交稅,如果是零或者負數就不用交。
“營改增”后,主管稅務機關從地稅改為國稅,后者對增值稅的管理更加嚴格,包括增值稅申報、發票的領用存放管理、稅控設備的使用和報稅等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無論征管流程、征管手段還是征管理念,均與地稅的營業稅管理有所區別,此點應當增加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對一線營銷人員乃至全公司職員則要普及增值稅概念,督促大家養成購貨等報銷時取得可抵扣增值稅發票的習慣,才能更好配合好財務收付款等工作。
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廣告滿天飛的年代,更應請專業律師給公司里所有財務人員進行系統培訓,讓財務人員更加了解如何避免成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強化財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才能有效降低企業及企業家在財稅方面的刑事犯罪風險。
(二)梳理經營業務類型,調整銷售合同產品或服務、價格等條款
1. 按規定,企業如有混合經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建議:先梳理企業的經營業務類型,明確支出類合同應收發票類型、稅率,再根據業務類型在企業原銷售合同版本對不同產品或服務列項分類。
2.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建議:規范合同價格表述、發票類型、收付款方式,如在銷售合同中明確何年何月何日為收款日期,推遲銷項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
(三)明晰化采購合同價格、發票類型、付款時間等條款
因營改增是通過進項稅和銷項稅進行扣除后得出稅收額,企業若想減少自己的稅收,必須加強對上游企業的監督。因而在采購合同的發票類型條款方面做如下調整:
營改增后,應屬建筑業備受關注,因為建筑行業自身特點造成采購貨物、接受勞務過程中多數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無法進行稅額抵扣,一旦稅率上增,其稅負可能不減反增。因此,如果建筑行業不規范工程分包及聯營合作模式,可能享受不到營改增帶來的利好。建議企業重新核算項目的成本、預算,付款周期,并尋求專業律師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范:
就如前面所說的,營改增采取以票抵扣防止偷漏稅是本輪稅制改革根本目標,已是大勢所趨,建筑業必須深諳此道,不能再以面臨的難題較多為由要求推遲被納入試點,相反,在無法改變政策的時候,就必須改變行業根深蒂固的“不要發票更便宜”的采購觀念,調整以往通過采購不含稅物料降低成本的做法,此后采購貨物均要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建筑業勞務用工主要來源于建筑勞務公司及零散的農民工。農民工提供零星勞務顯然沒辦法提供增值稅發票,而建筑勞務公司為企業提供專業的建筑勞務,取得勞務收入按11%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從原3%營業稅率提高至11%,其可能因進項稅額少而其改為提升人工費繼而將增加的稅負成本轉嫁給總承包企業。從這種角度分析,選擇農民工、建筑勞務公司有利有弊,筆者建議通過財務測算,在農民工的勞務成本及建筑勞務公司的勞務成本在分別無法抵扣、可以抵扣的情形下,計算出當總勞務成本最低時二者人員各占的比例。
《中國稅務報》報道認為:聯營合作方大部分為不正規企業,或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設施料基本沒有正式的稅務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在營業稅下,以工程總造價為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與成本費用關系不大。但在增值稅下,與工程造價(產生銷售數額)、成本費用(產生進項稅額)密不可分。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繳納的稅款較多,工程實際稅負有可能達到6%~11%,超過總包方的管理費率,甚至超過項目的利潤率。
筆者認為上述分析是很有道理的,為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發包方應以“及時獲取、獲取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目的,注意考察聯營合作主體納稅人資格及管理制度,最大化避免因合作主體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力和內部管理混亂而導致總包方財稅規劃受影響,大大增加自身的稅負。此外,適當改變合作環節和合作方式,也能將風險合理轉嫁到合作方,具體則應當根據雙方合作項目特征做調整。
當然,除了上述內容外,因企業所屬行業特性仍存有很多細節差異,需要對個體企業做更細化的分析和調整。與此同時,除了幫助企業平穩度過過渡期外,如何在營改增的稅收規則中讓企業更好的享受稅收改革紅利值得我們更深入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