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1 16:07:00
錢先生與金女士是一對傳統的模范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一般遵循男主女輔的模式,大事情以錢先生的意見為主,小事情由金女士全權負責。這樣的生活模式已經持續了十多年,一直都很和諧,錢先生與金女士也相處甚歡。
家庭生活美滿,事業卻不如意,這還要從兩年前的一個決定說起。
剛結婚時,錢先生和金女士都是普通的工薪階層,每天上著朝九晚五的班,工作不累,工資不高,但也小有積蓄。為了讓孩子、父母生活得更好,夫妻合計開了一家食品公司。為了給妻子更多的安全感,錢先生決定:讓妻子占公司60%的股份,并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并兼任總經理的職務,自己則占40%的股份,在公司里不擔任具體職務,只幫著妻子做財務審核的工作。
公司成立來不斷發展,員工隊伍逐漸壯大,但錢先生始終沒有在該食品公司任職,而擔任該食品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的金女士在家庭生活中對錢先生順從慣了,公司遇到決策大事時往往依賴錢先生。長此以往,金女士的領導力受到員工的質疑,而對于沒有職務的錢先生的工作安排與命令,員工們無所適從,公司內部猶如一盤散沙。
有一次,公司銷售部門經理因申請一筆金額較大的差旅費用,錢先生沒有放款而發生了爭執,鬧到總經理金女士處,金女士不問緣由就站在錢先生一邊,駁回了銷售經理的申請。之后,銷售經理草擬的策劃案也被金女士駁回,公司員工私底下議論是錢先生“從中作梗”。這家公司究竟由誰做主?這是公司每一個員工內心的疑問。
金女士認為錢先生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對公司的大小事務作出決斷,是否擁有職務并不影響其在公司的地位。金女士雖然是總經理,但在重大決策上常常沒有主導能力,而依賴沒有具體職務的錢先生作出決定。錢先生也樂于享受現在的狀態,在公司沒有任職的他,愿意輔佐自己的太太做一名成功的女企業家;沒有職務負擔的他也隨著自己的心意發展了一些副業,但這樣的模式引起了公司員工的不滿。隨著公司的風言風語日益蔓延,人心不齊,公司發展也受到阻礙,金女士這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讓我們談談心
不難發現,此案中出現了企業系統與家族系統的混同。夫妻恩愛,總是讓人羨慕,錢先生出于對妻子的疼愛,把大多數股權及公司的管理權限都交給了妻子,著實令人羨慕不已。然而妻子將家庭生活中的模式直接套用于企業,缺乏獨立的承擔力;丈夫在企業中沒有職位,在某些問題決策上也表現出過強的控制欲。
很多人認為夫妻公司是自己家的,忽視了公司自設立之日起就是個獨立的“人”。不僅在法律層面是個獨立的“法人”,在心理層面也有自己獨立運作的企業法則。
企業生存法則一:尊重,必須承認事實。在本案例中,金女士是公司的大股東、CEO及總經理,而錢先生在企業中并沒有明確的任職。他們認為公司是自家人開的,都沒有尊重公司作為法人的獨立人格。事實上,夫妻雙方都應當尊重自己當初的決定,承認目前妻子在公司中的領導地位,不能輕易越位,更不能輕易逃避,才能使企業生存并發展下去。
企業生存法則二:領導人應當劃清生活與工作,獨立承擔責任。金女士與錢先生將夫妻間的相處模式照搬到企業,使企業內在動力混亂,員工不知誰才是公司真正的領導。很多一起共同創業的夫妻,在初期因為相互信任,以公司為家,確實能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但也容易在不知不覺中出現偏差,無法以企業領導人的視角來看待企業。公司的良性運作不僅要求公司要有規范的管理制度,明確的崗位職責,更重要的是管理者自身應抱持的領導力、承擔力。對于金女士而言,解決之道在于破除在事業上對丈夫的依賴感,提升自我,成為一名真正的企業管理者。’
讓我們說說法
夫妻共同創業,開設夫妻公司的情況目前在中國市場并不鮮見。所謂夫妻公司是指僅由夫妻二人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金女士作為公司的大股東,同時在公司兼任執行董事與總經理,幾乎代表了公司的最高權威,有權對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向、財務方案、機構設置等重大事項作出決策與執行。就法律層面而言,該公司的所有權雖然為夫妻共有,實則經營管理權均由金女士一人掌握。錢先生作為公司的股東,盡管擁有公司40%的股份,但并無權單獨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也無權處理公司的具體事務。然而在本案中,錢先生明顯存在越權行為,或多或少會引起其他職員的不滿。
對此,我們建議:一、明確錢先生在公司內部的職位,通過股東會決議賦予其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的職務,令其能夠有根據地行使權利;二、對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梳理,明確各崗位職責,建立嚴格的決策、執行程序,避免越權行為再次發生,讓公司內部人員各司其職,保障決策的有效落實。
法條鏈接: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