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7 11:50:00
近日,一則《6名華為跳槽工程師被刑拘 疑因華為舉報》流傳朋友圈,什么?跳槽也要被抓?
開玩笑的,跳槽當然無罪。且看文章內容,該文稱,華為內部通報了消費者終端業務的6名員工涉嫌向友商泄露公司內部資料被刑拘,該6名工程師2015年3月、4月集體離職,于2016年12月中旬被刑拘,2017年1月17日檢察院已經正式批捕。
文中并未具體透露涉嫌的罪名,但筆者估計是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文末中國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上海中心執行主任蔡正華指出“這在高精尖企業的競爭中已經不是孤立”,因此,值新舊年交替時節這樣的跳槽高峰期,想提醒工程師、高管們,除考慮自身利益、投奔高薪酬外,還是要想想以往簽署的《保密協議》會怎么約束你,再攢點法律知識,提高點法律風險防范能力了。
1、來,上法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
——《刑法》第219條
看罷,工程師、高管們可能要擔心:在一家企業任職期間,所知道的商業信息那么一籮筐,而且簽的《保密協議》似乎將所有商業信息都列為商業秘密,是否一不小心就可以被告侵權,束縛終身、別想跳槽了?
當然不是。
2、認真聽,哪些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往往律師給企業起草的《保密協議》中,會將企業運營中可能包含的信息都羅列進去,不單單技術信息,還有財務信息、客戶信息、供應商信息、決策信息、價格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等等,這些只是框架性舉例,也許協議所列的內容可能是商業秘密,具體到評判某一商業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時,還必須對比是否具有以下特征:
商業秘密是否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是否能帶來積極的經濟利益,由原告舉證證明,是否因侵權造成了重大損失,包括減少盈利、增加虧損、引起破產、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等等,也必須以證據說話,而非企業憑空認為損失一個億就一個億。
商業秘密是否具有實用性?
即具有直接的、現實的使用價值,權利人能夠將商業秘密直接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商業秘密是否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商業秘密案件審理中,“權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是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將其解釋為:“本規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中指出:“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1條中規定:“擁有者采取了適當保密措施……”
行,簡要地說,從權利人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
如何識別?如果工程師、高管們所在的企業有如下行為,那么必須十分謹慎了:
(1)建立了保密制度,要求可能或已經知悉者簽訂保密協議/保密條款;
(2)通過發文、開會、工作方式來對某份文件或資料限定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如重要決策、財務信息、重要客戶名單等;
(3)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專用電子儲存、專人保管、加鎖、電腦監視系統等防范措施,如技術圖紙專門U盤拷貝、技術信息加密碼等;
(4)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或“商業秘密”標志;
(5)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6)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其他確保信息秘密的合理措施。
在訴訟中,前述證據其實還是較難獲取,所以不得不額外提到“電腦監視系統”,重視機密保護的企業已注意采用高科技手段,如工程師、高官們工作中必須使用裝有“電腦監視系統”的專門電腦和指定郵箱,那么電腦使用者發郵件、創建文檔、打印、拷貝等都會被一一記錄,刪除、銷毀資料等都可以被恢復數據。
3、再長點心,如何辨別侵犯行為?
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認定,一般會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是否存在合乎法律規定條件的商業秘密;被訴侵權人對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是否有所接觸;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的信息與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是否實質相同;被訴侵權人對所使用的信息是否具有合法來源。
4、結束嘮叨
字已至此。請君樹起對法律的敬畏,從此海闊憑魚躍,直掛云帆濟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