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1 11:53:00
讓我們從一個故事說起
妙妙是個工作達人,從事IT行業剛滿八年,已經做到高層管理,身材苗條,面容姣好,在工作中也是出類拔萃,是個名副其實的“白骨精”。大林是妙妙隔壁公司的部門經理,英俊瀟灑,風流倜儻,業務能力也很強。在一次公司聯誼會中,風華正茂的妙妙認識了旗鼓相當的大林,互相都有好感,迅速進入熱戀,成了業界的金童玉女。相戀一年,二人便步入婚姻殿堂。然而柴米油鹽的婚后生活打破了二人對美好婚姻的憧憬,相互遷就也讓彼此之間產生了嫌隙。妙妙只好將自己的熱情繼續投入于工作之中,一接到項目便沒日沒夜地工作,有時為了趕工甚至吃住都在公司。大林也是如此,二人溝通甚少,感情逐漸淡漠。
結婚三年了,妙妙懷過幾次孩子,可每次都是因為工作繁忙而沒能保住。大林沒少因為這事與妙妙爭執,甚至以離婚相協。最后妙妙妥協了,在又一次得知自己懷孕后終于決定辭職,安心在家休養。懷胎十月,妙妙生下一個健康的兒子。然而“工作狂”妙妙無法放下自己的事業,哺乳不滿半年就又重新投入工作。
發現大林的不對勁,是在臨近兒子滿一周歲的那段時間,妙妙覺得大林好像有什么事情瞞著自己。一個周末的晚上,大林突然一本正經地向妙妙借錢,說是工作上的需要。妙妙敏銳地覺察到有什么不妥,可又想不出拒絕的理由,于是讓丈夫出具借條后便從自己的賬戶支取了20萬元給丈夫。很偶然的機會,妙妙得知大林在郊外買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起初,妙妙以為是大林要在兒子滿周歲時給自己一個驚喜,可三個月過去了,大林對郊外的房子還是只字不提。妙妙有點心慌,心中似乎有了答案,可是又不敢面對。在好友的提醒下,妙妙偷偷登錄大林的網上銀行,發現丈夫自兩年前起,就固定于每月3日取款5000元,用途不明。三個月前,丈夫又從自己的銀行卡向一個陌生賬戶一次性轉款人民幣10萬元,緊接著兩個星期內,又陸續取款共計50萬元,去向不明。
這下似乎坐實了妙妙的擔心。妙妙心有不甘,非得查個水落石出。一查,真是讓妙妙心寒透頂。原來,大林兩年前與婷婷發生婚外情,并產下一女。大林在郊外買的二居室,就是給這對母女的生活保障。
讓我們談談心
“出軌”總是一個熱門的話題。有些男人明明在外有小三,也不愿和原配離婚。我們知道每個人對感情都有憧憬,希望從戀人或伴侶身上得到無條件的愛。但當我們真正戀愛、結婚后,才發現這樣的渴求是不可能實現的。想尋求圓滿,但是找不到,這是件非常痛苦的事情。這時,小三出現了。有出軌關系的男人或女人,內在是分裂的。一方面在婚姻關系中追求安全感,顯現的是沉悶的狀態。另一方面,在情人面前是熱情的、有趣的。在出軌的感情里總有一個感覺和幻想,覺得自己是有生命力、有魅力的。正是因為這樣的一個出軌關系,讓他或她留在原來的家庭中。然而,當出軌發生,必然會傷害到另一半。既然發生了,我們就必須面對,無論是否離婚,也許這是一個讓雙方都重新看清自己,共同成長的機會。
讓我們說說法
1、夫妻之間簽訂的借條是否成立?妙妙是否有權要求大林向其返還20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因此夫妻之間的借條是可以成立的。
判斷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有效,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一、是否確實向對方支付了借款資金
僅有借條并不能當然認為借貸關系成立,還必須核實出借人向另一方真實交付了款項。如果有證據證明出具借條是作為離婚補償,或者作為因自身存在過錯向對方的賠償,則不能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借條僅作為證明同意補償或賠償的證據。
二、借貸資金的來源
如果借款來源于一方婚前財產,或者相關款項雖然為婚后取得但明確約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的,無論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借貸關系均成立。此種情況下,借款一方應當用自己的個人資產償還借款。
如果出借的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重點考量借款的用途從而進行判斷。
三、借款的用途
如果出借的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且被用于一方個人用途,則視為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作出了約定,相關款項視為出借方的個人財產,借款的一方應當償還。反之,如果借款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出借方也從相關款項的利用中受益,由于該債務應當屬于共同債務,相關借款的償還就沒有必要,因此無須償還。
2、妙妙是否能夠對郊外的房產主張權利?
這個需要分情況討論:
若該不動產登記在大林名下,因為不動產的出資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出的,那么該不動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若由大林和婷婷共同出資,登記在二人名下的,可以認定為大林的份額是夫妻共有,則該不動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若該不動產是大林出資購買并登記于婷婷名下的,則妙妙可以追究大林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要求婷婷返還相應的款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并進行分割。
3、婚外第三者所生的孩子是否能夠分得大林的財產?
依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非婚生子與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在繼承問題上均屬于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除非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了分配,否則,婚生子與非婚生子繼承的內容及份額都是相同的。
4、妙妙是否可以追究婚外第三者婷婷破壞婚姻的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對夫妻一方的不忠實行為的通常理解就是婚內出軌,這不是由過錯配偶方一個人造成的,還有第三者。是第三者的行為與過錯配偶方的行為相結合產生了損害配偶無過錯方身心健康的后果,但由于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將配偶權收入其中,暫時還無從追究第三者的責任。
作者
王海翔、溫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