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6 16:08:20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然而,宣傳方式夸張、廣告內容吸引眼球,卻也不能一棍子打死都是“虛假廣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就規定:“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那么,究竟廣告藝術的夸張成分與“引人誤解、欺騙消費者”之間,尺度又如何把握呢?小編認為:商家對廣告語的選取,有多種類型和功能,有的是向消費者介紹產品或服務的,比如原料、產地、質量、功能等等,這些描述性的內容,會使得消費者對于商品或服務的本身特征產生判斷,如果存在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就會導致消費者的決策存在偏差,就可能構成虛假廣告。至于這些信息是否構成“虛假”或者“誤導”,關鍵還是要根據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標準來作出判斷。

2016年,廣西南寧的謝先生,稱其吃了多天的“旺旺雪餅”運氣卻并沒有變旺,認為“旺旺雪餅”在其產品正面顯著位置較大字體標示:“天天吃旺旺,運氣會旺哦”這樣的廣告構成虛假宣傳,向多個部門實名舉報投訴。旺旺集團的這句廣告語,根據普通消費者的認知標準來判斷,普通消費者一般不會認為吃了“旺旺雪餅”運氣就會變旺,運氣于根源來說,本來就是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甚至說是一種心理暗示。這句廣告語應屬于商家對于自己品牌含義或者文化的宣傳,希望其消費群體可以越來越旺,普通消費者通常也不會認為“運氣會旺”這句廣告語描述的是產品本身,或者陳述事實,一般情況下也不會發生誤導。
所以小編建議,廣大商家在對自家產品進行包裝宣傳時,一定要充分關注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究竟是“專業忽悠”還是“博君一笑”,必須把握好尺度和法律底線。
二問:現在商家為了提高銷售量,常常在“雙11”“雙12”等時段打出“折扣”、“秒殺”的促銷活動,“原價”、“吊牌價”可謂是眼花繚亂,但是我在活動期間結束后發現商品銷售價格仍然沒有恢復至“原價”,我感覺自己上當了,可以投訴構成價格欺詐嗎?
答:1、“原價”到底是什么?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七條指出,“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因此,“原價”必須是在近期內真實發生的交易價格。
舉例說明:某雙鞋3月15日在天貓旗艦店進行降價促銷,促銷價格為人民幣400元,那么原價的計算期間在于3月8日至3月14日。如果3月8日成交價為380元,3月9日至11日成交價格為450元,3月12日成交價為420元,3月13至14日又恢復至450元,那么“原價”就是促銷活動前七日最低的成交價格,即3月8日的380元。此時,商家如果宣傳3月15日的價格400元低于原價,就可能涉嫌價格欺詐,消費者可以投訴!
2、天貓、淘寶店上的“劃線價”又怎么看呢?

為突出價格的優惠幅度,一些商家的網店里會用稍大的字體標注現在銷售價格,然后較小一點的字體標注另外一個價格,并用刪除線刪除(如圖所示),行業中一般后者稱為“劃線價”。相比于已經被嚴格管控的“原價”概念,“劃線價”可謂含蓄許多。但是,小編仍然要提示廣大商家,“劃線價”也非法外之地,對于劃線價的填寫仍然需要有合理依據或來源,比如該件商品的廠商吊牌價、實際進貨價、或者是降價前的交易價格(商家需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切莫“信口開河”。
三問:目前不少紡織品和服裝都存在“代工”、“貼牌”生產的情況,如果商家在吊牌上沒有標識代工廠,我能否投訴違反國家標準?
答:《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有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然而,在存在委托加工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是否應當標注“受托方”的名稱和地址,《產品質量法》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在相關復函中表示:“紡織品和服裝應該標明承擔法律責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是指紡織品和服裝應該標明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委托加工時,紡織品和服裝應該標明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委托方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在2014—2015年,重慶消費者余某與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因上述吊牌標識問題發生的糾紛歷經一審、二審、再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產品標示案件做出的再審判決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產品標識上必須標明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其立法本意在于區別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當存在委托加工法律關系的情況下,受托方不負責對外銷售的,產品標識上可以僅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
綜上分析,在服裝企業僅委托廠家生產,獨立負責對外銷售和對產品質量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商品吊牌中可以不標示委托加工的生產廠家。
結語
人人都是消費者,作為個人而言,更需要提高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學習法律條規,而對于商家而言,也需要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立足細致的服務,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我們希望,隨著消費者和商家的關系更加和諧,維權法制和權利邊界更加清晰,讓“3.15”從一個企業惶恐,消費者雀躍的"非常時期“變成一個普通的日子,或者讓一年365天每天都成為依法維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