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2 08:33:52

銀行卡被盜刷,用戶第一反應是找銀行賠付,但實踐中銀行通常會以銀行卡是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被盜刷,銀行不負責任為由拒絕賠付。但2016年7月1日生效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銀行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并與客戶直接簽訂授權協議,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和交易驗證方式,設立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單筆和單日累計交易限額,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先行賠付責任。”而且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中也明確指出:“銀行是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主體,在后續交易時無論是由銀行進行交易驗證還是支付機構代為進行交易驗證,銀行均承擔快捷支付資金損失的先行賠付責任。”
因此,《管理辦法》正式生效后,銀行需要無條件承擔客戶因快捷支付被盜刷的先行賠付責任。銀行先行賠付是銀行履行保護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的表現,但最終仍要視各方過錯責任、由對應的主體承擔最終責任。
2、據協議約定,用戶也可找第三方支付機構先行賠付
在實踐中,銀行卡內的資金被盜刷往往是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對用戶進行先行賠付。這是因為在《管理辦法》施行之前,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通常協議約定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對用戶因快捷支付導致的相關糾紛和損失先行賠付。因此,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產生的盜刷案也多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先行賠付。但自《管理辦法》出臺后,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簽訂的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先行賠付的約定涉嫌違規,因此一些銀行刪除了相應條款。
但事實上,第三方機構為了發展業務仍會在與用戶簽訂支付協議中約定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先行賠償用戶通過第三方機構被盜刷而損失的資金。若第三方機構在與用戶的支付協議中約定第三方支付機構先行賠償用戶因為銀行卡被盜刷而遭受的資金損失的,用戶也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因此,若用戶能夠證明銀行卡的資金是通過第三方平臺被盜刷的,既可以根據《管理辦法》規定要求銀行先行賠付,也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先行賠付。
(二)銀行卡被盜刷事實的認定
而在實踐中,銀行卡盜刷案件中維權最大的難點在于證明銀行卡被“盜刷”,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情形下,持卡人是通過互聯網線上交易完成支付,它不同于物理卡情形下的偽卡或者克隆銀行卡盜刷,法院在認定物理銀行卡被克隆之事實時,一般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銀行卡使用記錄、克隆卡的交易行為地與持卡人處所的距離、交易時間和報案時間、報警記錄、掛失記錄、持卡人身份等證據,綜合判斷是否克隆銀行卡盜刷。
事實上,線上交易盜刷事實的認定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從現有的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盜刷案例來看,持卡人能夠向法院提供證明盜刷事實的證據十分有限。通常認為,持卡人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后第一時間予以報警,是認定銀行卡交易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重要證據,如果持卡人惡意報假警,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行為妨害了公安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因此,持卡人的報警行為一般被認定為持卡人的真實行為。但報警記錄并不能作為認定盜刷事實的一般標準依據,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僅以持卡人的報警記錄就認定盜刷事實,還應結合案件其他證據,比如異常的交易記錄、發卡行的提醒告知短信、部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退款記錄、操作線上交易的IP地址等證據,結合發卡行的抗辯意見,以個人的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結合法官的自由心證,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盜刷事實。
(三)銀行卡被盜刷案件的民刑交叉問題
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被盜刷導致的持卡人訴發卡行違約責任糾紛,是否應當“先刑后民”,各地法院的法律適用及結論都不盡相同。對于此新型糾紛,并無明確的法律可以適用,但是具體的做法可以參考“偽卡交易”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公布的《關于銀行儲蓄卡密碼泄露導致存款被他人騙取引起的儲蓄合同糾紛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5]7號),對因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泄露他人偽造銀行儲蓄卡騙取存款人銀行存款的問題,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在實踐中,除少部分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復解釋受理或繼續審理外,仍有很大一部分數量的法院在審理偽卡交易民事案件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對案件作出處理。
因銀行卡的相關犯罪大多數呈現團伙作案、跨地區甚至跨境作案的特點,偵破難度較大,對于持卡人而言如必須等待刑事案件偵破則因時限過長不利于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銀行卡被盜刷民事案件一般為持卡人訴請發卡行或者收單機構、特約商戶承擔賠償賬戶內資金損失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責任,雖然與銀行卡被盜刷的犯罪行為有一定的牽連性,但是仍然與盜刷卡內資金的行為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況且,基于“存款合同關系”與“卡內資金被盜刷”為兩個獨立法律事實的前提,民事案件的審理并不會影響刑事犯罪的處理,理應分開審理。
(四)銀行卡被盜刷案件中“銀行卡信息泄露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
正常情況下,只有同時具備“正確的銀行卡信息”和“正確的驗證碼”兩把鑰匙,才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銀行卡的消費和取現活動。在大部分地區法院審理的銀行卡被盜刷民事案件中,泄露“銀行卡信息”與“驗證碼”的過錯在于發卡行還是持卡人,決定著持卡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或在承擔責任前提下的比例多寡。
“泄露過錯”或稱為“持卡人未盡到妥善保管銀行卡信息與驗證碼的義務”的舉證責任分配,各地法院區別較大。一般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適用嚴格過錯責任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持卡人,如持卡人沒有證據證明發卡行有泄露的行為,直接推定持卡人泄露了相關信息;第二,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發卡行,如銀行無證據證明持卡人對相關信息泄露存在過失從而導致存款被他人盜取的,推定持卡人盡到了妥善保管的義務;第三,在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發卡行時,在一定情形下推定持卡人未盡妥善保管相關信息的義務,如銀行有證據證明或持卡人自述曾經將銀行卡信息告知他人、委托他人辦理相關業務等導致相關信息被泄露或加大信息泄露可能性的事實,則認定持卡人有泄露銀行卡相關信息的行為。
因考慮到持卡人證據收集處于弱勢,若適用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對消費者來說無疑是十分苛刻的;若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發卡行,持卡人無需承擔舉證責任,這不利于規范持卡人審慎保存銀行卡相關信息的行為。因此,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發卡行時,在一定情形下推定持卡人未盡妥善保管相關信息的義務,是一個比較妥善的做法。
三、結語
互聯網支付業務的規范和完善,直接影響持卡人的權利保護,從宏觀的角度來看,應盡快完善互聯網支付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從微觀的角度來看,發卡行也應完善合同格式條款,盡到告知說明和風險提示義務,充分尊重持卡人的知情權、選擇權。發卡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也應當對存疑交易的處理作出明確約定,合理履行附隨義務,及時向持卡人核實重復性交易的真實性,最大程度保護持卡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