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刑事犯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判定被告人是否具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主客觀要件時,往往需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可執行財產及是否存在相應的規避執行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等),并且需要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因此,很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例不僅僅體現被告人規避執行的手段和途徑,而且往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及靈活度。在此種語境下,研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相關案例,對于梳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手段和方法、進而拓寬發現強制執行財產線索的方式和路徑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一、被告人的“智慧”:樣本案例所體現的財產處置方式整理
為規避執行,被執行人往往通過各種方式對財產進行隱匿、轉移。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刑事案由項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及“財產”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篩選2015年及2016年案例270件作為樣本案例。這些樣本案例中,被告人所采取的規避執行措施靈活多樣,標的物從動產到不動產再到權利,方式從離婚到典當再到注銷賬戶,充分體現了被執行人的“智慧”。
(一)銀行賬戶
在2014年以前的一些案例當中,被告人在銀行賬戶中留有較大額度的存款被作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定罪情節。但在現今對各銀行聯網查詢的大形勢下,查詢并凍結銀行賬戶余額變得簡單易行,因此前述情形下的有罪判決較少出現。但在樣本案例中,體現出的涉及銀行賬戶的財產處置方式更為靈活,發現難度也隨之加大。
1. 強制執行查詢時賬戶內無余額,但賬戶信息顯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查詢節點之前銀行賬戶有大額資金往來。如(2015)驛刑初字第538號案件。
2. 注銷、變更糧食補貼賬戶、工資賬戶、退稅賬戶。之所以被告人需要對賬戶進行注銷或變更,往往是因為這些賬戶已處于被查封凍結狀態。如(2015)句刑初字第245號案件。
3.借用他人賬戶。此種方式在樣本案件當中出現較多,各案例雖然手段相似,但所體現的財產來源和內容卻有相當的參考意義:如(2015)上刑初字第155號案件中體現的將經營性收入轉入他人賬戶名下,主要證據為扣押的汽修廠電腦咨詢單;(2015)防刑初字第261號案件體現的將個人獨資公司資金從他人賬戶流轉;(2015)東刑初字第635號案件體現的將領取的工程款匯入他人賬戶等。
4. 使用被凍結賬戶消費轉款。這種案件比較特殊,(2015)薌刑初字第147號案件因銀行系統存在技術原因,才使用法院凍結的銀行卡進行日常消費及代收代付貨款。
5. 信用卡賬戶消費后還款。如(2015)杭西刑初字第816號案件,被告人使用信用卡消費后,多次還款且系通過他人銀行賬戶轉賬還款。
(二)房屋、土地等不動產
在一般情況下,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有相關部門登記管理,在查詢、查封環節上較少出現問題。但從樣本案例來看,并非所有的房屋、土地均有登記,即使在有登記的情況下房屋的變現物較難把控,在個別情況下,被查封的不動產亦有被非法處置的情況出現。
1. 將房屋、土地轉移至他人名下。雖然在形式上不外乎贈予、買賣、以物抵債等有限幾種,但在具體實現方式上卻途徑多元:如(2015)臨刑初字第158號案件中的典當絕當方式;(2015)義刑初字第189號案件中的通過其他法院調解方式;(2015)寧刑終字第380號案件中的偽造抵償證明以物抵債方式;(2015)鄂黃陂刑初字第00738號案件中的協議離婚方式等。(2015)鄂隨縣刑初字第00055號案件中,被告人將查封土地使用權轉讓他人。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如(2015)巖刑終字第82號案件,因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電腦信息系統出現問題導致被查封的房產提前解凍,造成房屋在查封期間被被告人轉移至他人名下。
2. 房屋、土地征遷。如(2015)嘉海刑初字第780號案件中被告人將被拆遷房屋戶主變更為女兒名下;(2015)鏡刑初字第00424號案件中被告人將待拆遷房屋轉至朋友名下;(2016)遼1381刑初60號案件當中被告人領取了房屋拆遷補償款、征地補償款后不履行判決義務。
3. 房屋、土地出租、轉包。房屋、土地即使在被查封狀態下,仍然可以產生財產利益并被隱匿。如(2016)粵19刑終34號案件將已查封或未查封的房屋出租后,隱匿租金。(2015)科刑初字第319號案件案件中,被告人將已查封或未查封的土地通過他人或虛假合同方式轉包他人。
4. 持有或處置未登記房屋、土地。如(2015)金刑初字第80號案件中,被告人持有未辦理土地、房產登記的樓房;又如(2016)浙0303刑初9號案件中被告人將持有的一處無證房產出售。
5. 設置虛假債權使房屋二次抵押。如(2015)亭刑初字第00462號案件中,被告人為隱藏其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虛假借款方式,在房產上設立一般抵押權登記,導致該房產被二次抵押。
(三)機動車
作為特殊動產,機動車既有與不動產類同的登記管理制度,又有動產可移動的物理特征。因此,在規避執行中關于機動車的處置方式上,既有類同前述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處置方式,又有與其動產特點緊密聯系的特殊方面,其突出問題為在執行過程當中對機動車的實物控制較不動產更為困難。
1. 將車輛轉移至他人名下。如(2015)河刑初字第539號案件中偽造買賣協議將車輛過戶他人;(2015)安中刑二終字第44號案件中將查封車輛變賣并交付;(2014)克刑初字第111號案件中以他人名義購買車輛;(2015)寶刑初字第00487號案件中通過協議離婚將房屋車輛歸前妻所有。
2. 隱匿、拒不交出查封車輛。如(2015)大洼刑初字第00220號案件中被告人有隱藏、轉移或拒不交出被查封車輛行為。
3. 車輛抵押、質押或以物抵債。如(2015)龍刑初字第105號案件、(2015)欽南刑初字第297號案件中被告人將已查封或未查封車輛抵押他人;(2015)永刑初字第259號案件中將查封車輛質押他人;(2016)晉0105刑初33號案件中將查封車輛以物抵債給他人。
4. 尚在償還大額車貸。如(2015)寧刑初字第141號案件案件中被告人仍每月償還大額車貸。
(四)股權
包括股票在內,公司股權含有一定的財產價值,被告人在規避執行過程當中當然亦考慮到了這個問題。普遍的做法:如(2015)六裕刑初字第00167號案件當中,以他人名義代持股權或是將公司股權轉到親戚、朋友名下。在(2015)閘刑初字第429號案件當中,被告人持有一定數量的股票。較為極端的做法是,(2014)門刑初字第00369號案件中的被告人,故意將尚在正常經營的加工廠不進行年檢而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后將工廠設備及有關員工無償轉至兒子名下工廠。
(五)保險賬戶、支付寶賬戶
被告人通過保險賬戶規避執行,一種方式系隱匿保險理賠款,如(2015)內刑初字第347號案件中,被告人通過其他案件或正常理賠程序,領取保險理賠款。另一種方式為投資收益型保險或是商業保險,如在(2014)容刑初字第102號案件中,被告人有分紅保險收益;在(2015)婁中刑一終字第232號案件當中,被告人為家屬購買較大額度商業保險,并有部分退保費用。
隨著功能日益豐富,支付寶涵蓋了支付、消費、存款、投資等各項功能。支付寶賬戶屬于法院可執行的“其他財產權”范圍,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支付寶賬戶予以查封、凍結、扣劃。在(2015)杭西刑初字第816號案件當中,被告人亦系通過他人支付寶賬戶實現了信用卡還款,達到規避執行的目的。
(六)其他財產或方式
在執行財產中,很大一部分財產為動產。這些動產即使在查封的情況下,被告人亦有可能通過搬離、變賣、出租、以物抵債的方式進行處置,如(2015)汝刑初字第135號案件中被告人轉移經營設備,(2015)麗縉刑初字第447號案件中被告人變賣機器設備,(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387號案件中被告人將查封船舶出租等。
此外,樣本案例中還體現了一些較少出現的財產類別或規避執行財產處置方式。如(2015)魚刑初字第379號案件中,被告人在繼承糾紛中放棄財產繼承權;在(2015)包刑初字第00448號案件中,被告人通過倒簽債務清償協議將關鍵資產轉給他人;(2014)榆中刑一終字第00148號案件中,被告人預借監理費用但未用于還款;(2015)吉中刑一終字第00026號案件中,被告人領有農機補貼等。最罕見的案例為(2015)柘刑初字第174號案件中,被告人中彩票獎金約500萬,實得獎金400余萬元,卻仍拒不執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前述歸類,僅是通過樣本案例進行分析匯總得出的部分結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基于刑法的謙抑性和刑事犯罪發現的局限性,實踐當中規避執行的財產及方式遠比前述歸類更為豐富、廣泛;另一方面,執行措施的不斷完善并不能完全杜絕法律或規定滯后性的影響,實踐當中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措施也將不斷升級、層出不窮。
二、財產發現方式與路徑——不僅限于樣本案例
雖然在立法及規定上,我國民事執行財產發現的方式主要有執行機關依職權調查、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協助執行人協助調查等等,但具體落實前述立法或規定的方式方法往往具有極大的實踐性,并非前述籠統的歸類所能解決。近年來,法院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強,完善網絡查控體系,通過連通2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有關部門聯網,實現網絡查控、遠程指揮功能,在解決“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問題上取得重大突破。從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在查詢、凍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土地、房產、車輛、股權等各類信息和財產上,基本上已通過技術手段實現了快捷全面的效果。但就樣本案例及實踐經驗而言,一方面被申請人的財產范圍遠大于現可查控財產,無法窮盡一切途徑;另一方面現有技術手段并不能完全杜絕規避執行行為。因此,在強制執行財產線索發現方式和渠道上,仍有許多可作為空間。即使是普通的公開、合法的途徑,也有可能隱藏著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如果能對這些線索作進一步分析比對,往往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銀行賬戶、土地、房產、車輛、股權等常規登記機關查詢
前已述及,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土地、房產、車輛、股權等各類信息和財產已可通過聯網進行查詢,在此不再贅述。筆者需要指出的是,很多時候雖然被執行人名下的前述信息的查詢結果為無財產狀態,但如果將查詢所得的歷史記錄進行分析,往往可以發現在查詢之前,被執行人的財產可能會有異常的變動情況。在樣本案例當中,被告人很多銀行轉賬、變更登記等行為均發生在查詢點之前。在發現這些異常線索后,責令被執行人作出相應解釋,并根據相應證據分析其財產變動是否合理可是符合法律規定,再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或撤銷之訴實現執行財產的目的。
(二)其他相關賬戶或參與業務查詢
從樣本案例可以看出,被告人財產形式及規避方式層出不窮。在執行過程當中,應當同樣注重以被告人名義開立的或管控的其他賬戶或參與業務的財產情況。根據樣本案例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 支付寶賬戶;2. 涉及被執行人本人或家庭成員的保險產品;3. 以被執行人為受益的保險產品;4. 被執行人信用卡賬戶;5. 被執行人購買的理財產品賬戶(如基金賬戶、P2P理財產品等);6. 涉及的典當業務等。
(三)其他公開網站查詢
除前述聯網查詢外,其他公開網站也能體現相應的財產線索。從樣本案例分析,并結合筆者日常工作經驗,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中國裁判文書網(
http://wenshu.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開通中國裁判文書網,每年法院系統上傳的裁判文書數以千萬計。從樣本案例來看,個別被告人雖然在這個案件當中是被執行人,但在其他案件當中系取得財產利益的一方。因此,對相同當事人的裁判信息進行比對,亦可以知道當事人從另案中所得利益。另一方面,裁判文書當中往往體現當事人的住址、訟爭財產、銀行賬戶乃至繼承信息等,這些均對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有相當的幫助。
2. 相關知識產權登記及公示網站。知識產權作為法律規定的物權客權,同樣附著了財產利益。查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知識產權權利,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拍賣或轉讓,亦不失為一種查找財產線索的途徑。查詢計算軟件著作權可登陸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
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index.jsp);查詢商標可登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
http://sbj.saic.gov.cn/);查詢專利可登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http://www.sipo.gov.cn/zljsfl/)等。
3. 相關政府企業網站查詢。相當多的政府網站由于其監管職能及信息公開的需要,會公布其職能范圍內的企業或個人信息。如各級建設局網站往往公布政府重點工程招標及中標信息、企業資質等;各地方房地產管理網站往往公布商品房預售信息、存量房信息等。而很多企業網站上同樣會報道所中標或參與的工程信息,這些工程信息往往包含履約保證金、工程進度款、結算款、質量保證金的信息等,這些都是企業應收賬款或對外債權,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四)實地調查非登記財產
樣本案例亦反映出,一些車輛、土地、房屋可能并不存在相應的登記信息或是與登記信息不符。如農村土地可通過轉包、出租等方式獲取收益,但卻無法通過查詢登記等方式發現。農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尤其是城鄉結合部的“小產權房”,往往通過出賣、出租等方式獲取收益,同樣無法通過查詢登記發現。因此,對于前述這些未有充分登記信息的財產,往往需要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來發現。
(五)發現“以他人名義”之財產
“以他人名義”是執行難中較難破解的規避執行方式之一。在樣本案例及實踐當中,“以他人名義”的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土地、房產、機動車、股權;借用他人銀行賬戶;借用他人名義管理動產等。而其中的“他人”,往往是被執行人的同住家屬或近親屬、朋友、生意伙伴甚至是買賣所得的個人信息。在發現此類財產時,應當注意已查詢信息中反映的產權變動情況、現金流動情況等,并通過實踐調查掌握被執行人及其家庭成員實際管領動產及不動產情況、消費水平、生活來源等情況,必要時責令被執行人對相關情況提供證明材料或作出解釋說明,通過綜合分析發現財產線索。
三、協同、配合及規范——關于完善財產發現路徑的個別建議
筆者并無意于亦無能力通過此文系統解決強制執行財產發現過程中的所有問題乃至執行難問題。筆者僅希望通過對樣本案例的分析及實踐經驗,對財產線索的發現路徑作力所能及的歸類,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個別完善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與相關部門或主體的協同力度
強制執行以強制力為后盾,然而法院天生便不具備軍隊和政府那樣程度的強制力,因而隨時可能出現無力完成執行工作而求助他人的尷尬局面。這是法院無法擺脫的宿命。不僅在強制執行力方面,在執行財產發現上法院亦存在相同的宿命。2014 年12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亦順應時代發展潮流,開通了具有案件管理、網絡查控、信息公開、信用懲戒等功能的執行指揮系統。該系統的開通,預示著我國法院執行由此邁入“準大數據”時代,從而使法院執行人員足不出戶,即可在線查控被執行人的信息和財產。 201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44個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44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進一步加大,同時也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或主體的協同力度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重要目的之一是為了提高執行效果,因此,在與相關部門或主體聯合懲戒的同時,也應當同時在發現執行財產方面建立更為廣泛、有效的協同制度,如在查詢或凍結保險賬戶、支付寶賬戶等方面的協同。
(二)重視法律共同體尤其是律師群體的專業配合
作為法律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律師群體在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的同時,在相應事項處理方面往往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主動性。早在2004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已推出“委托調查制度”,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可持法院簽發的調查令向相關主體調查財產證據和線索,不配合的主體按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行為處理。在強制執行過程當中,注重法律共同體尤其是律師群體的專業配合,重視律師所提供的財產線索,并對律師的財產發現行為依法給予必要的支持(如開具調查令),在減輕人民法院工作量的同時,亦可以取得較好的執行效果。
(三)規范中國裁判文書網裁判文書編輯標準
在大數據時代下,執行案件要想不至于淹沒在大數據的海量信息中,就必須緊把與大數據相對接的執行案件信息的錄入關,以確保所錄入信息的精確化、具體化和多元化。在裁決文書上傳案例的標準上亦適用同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傳案例中相關信息的詳細程度,決定了相關案例對于財產線索發現的價值。從樣本案例來看,個別案例中的相關信息過于簡略(如被告人信息簡化到了“李某”),雖然對于了解裁判思路無影響,但對于發現財產線索,甚至無法與被執行人建立關聯,更不用說發現財產線索。因此,對于上網的裁判文書,應當保留必要的信息,如當事人姓名、詳細到鄉鎮或小區的住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