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指出,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以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為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這是繼中央2005年提出新農村建設戰略后又一個加快農業農村發展的新戰略與新舉措。為今后“三農”事業的發展指明了道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涉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經營制度改革、鄉村治理機制等多方面法律問題。
一、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鄉村振興戰略之基
農村土地制度事關億萬農民的生計與命運,是我國農村最根本最核心的基礎制度。十九大報告中確定“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土地承包關系的去留終于有了確切答案。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不僅給農民吃了“定心丸”,更有助于實現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完善“三權分置”的實現形式,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10月31日上午,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初審,其中幾個問題值得予以關注:
1、草案吸納“三權分置”制度,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草案明確了土地承包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權利,土地經營權是指一定期限內占用承包地、自主組織生產耕作和處置產品,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2、對于進城落戶的農民,可自行選擇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于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
3、土地經營權可以出租(轉包)、入股。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后可以再流轉。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精神,草案增加了土地經營權可以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規定。
4、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草案規定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由于實踐中抵押擔保融資的情況復雜,操作方式多樣,加之對土地經營權的性質認識分歧較大,草案使用了“融資擔保”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質押等多種情形,既解決農民向金融機構融資缺少有效擔保物的問題,又保持了與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的一致性。鑒于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尚處于探索階段,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為此草案只作出原則性規定,具體規定還需依實踐發展的需要由行政法規規范。
二、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鄉村振興戰略之源
農村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通過合作與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一種經濟形態。隨著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農村集體擁有大量資產。但仍存在著原有分散經營體制不適應發展需要、集體所有權主體虛化、集體經營性資產管理不善、集體產權權能缺失導致農村生產要素難以激活等問題阻礙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有利于解決農村集體經濟遇到的種種困境。新《民法總則》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為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破冰”發展的同時,仍存在以下兩方面問題:
一方面集體產權制度仍然缺少法律化、制度化。如何確認集體成員身份,例如是否給予在室女、外嫁女、外遷村民集體成員身份;如何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如何量化經營性資產;如何進行股權管理;股權如何取得、流轉、繼承;股權證書如何登記備案等問題,各地做法不一,且未有相關立法予以規范。
另一方面配套政策支撐上不到位,瓶頸亟待突破。一是因歷史和政策原因,未完全為集體資產依法頒發土地證與房產證,影響了資產權屬的法律效力,削弱了集體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在稅收政策上視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公司企業,稅收負擔大為加重。三是金融機構不認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導致信貸支持力度不足。
三、對農村資產還權賦能,促進生產要素集中市場化配置以適應農業現代化要求——鄉村振興戰略之本
“三農”問題的核心可以歸為人的問題,傳統的農民一靠人力、二靠天氣的農耕方式無法改變農業落后狀態。因此,科技興農成為農業現代化的必然之選。一方面要建構路徑,打通城市工商資本下鄉通道;另一方面要發揮資本粘合劑的作用,促進土地、人力、技術、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進一步集中。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多途徑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修改土地承包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就經營權流轉出臺相應法規,加強流轉平臺建設,在更大層面上推動土地集體中規模經營。
其次,多舉措優化農業人才隊伍。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是農業現代化的關鍵環節,培育以返鄉大學生為主體的新型職業農民,成為推動農業產業轉型升級的迫切需要。如何留住人才,引進人才,不僅涉及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更涉及戶籍制度;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新型職業農民在就業、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權益;城鄉同權等方面制度的配套落實。
最后,多方式改善農村居住人口結構。要改革現有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償流轉、有償退出以及低押擔保等權能實現方式,引導農村將閑置宅基地自主騰退,發展農村集體租賃住房、養老住房市場。一方面可以讓農戶多余宅基地騰退復耕,提高農地節約利用;另一方面讓城市人口可以順利向農村轉移,補充農業人才缺口,提高農村消費人群的消費水平,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產業發展。
四、構建多元鄉村治理體系——鄉村振興戰略之要
多元鄉村治理體系有效意味著多元主體協調發力,以最高效的方式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維持公平正義,保持農村社會穩定。體系的有效構建需要進一步完善以下制度:
1、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繼續堅持民主選舉村委會主要成員,完善村民議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讓農村居民有表達對公共服務需求偏好的渠道,能對村民委員會進行有效監督,降低公共服務供給的成本。
2、建立健全農村公共服務中心。行政村作為社會治理中有機組成,必須貫徹國家意志,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切實配合好,完成好上級政府交辦的道路、水利、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公共服務中心有利于最大化協調村民自治與公共管理之間的矛盾。
3、構建法治鄉村。總結提煉一批村規民約,讓這些約定俗成的習慣法規范、約束村民行為。加強村務村財公開,提高村民參與自治的積極性與透明性。豐富農村多元調解機制,加強法制宣傳,多源頭頭解除社會矛盾。
結語
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標志自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從農村支援城市的“城市發展”單軌制轉變為“城市發展”與“農村發展”并重的雙軌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新發展理念,這既切中了當前鄉村發展的要害,也指明了新時代鄉村發展方向,明確了鄉村發展新思路,但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效仍需在實踐中不斷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