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依據國內移動互聯網數據監測機構TrustData發布《2017年Q1中國共享單車行業用戶監測報告》,共享單車用戶數已突破2000萬,環比增速超過100%;日充值筆數大幅飆升,峰值近100萬筆。交通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指出,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共有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30多家,累計投放車輛超過1000萬輛,注冊用戶超1億人次,累計服務超過10億人次。由此可見,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無樁共享單車具有隨時隨地使用與歸還、用車價格低、綠色低碳等優點,已成為市民出行的重要選擇。但也因為其流動性強、極度分散,從而難以有效監管與維護。共享單車作為一種具體事物,貼近人們的生活,涉及的法律問題方面也非常廣泛,比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筆者主要從使用主體自然人用戶關心的幾個角度對共享單車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用戶訂立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
用戶通過手機注冊,與共享單車公司訂立租賃服務協議,在這一協議訂立過程中,會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格式條款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用戶在注冊過程中,首先需要認真閱讀單車公司提供的單車租賃服務協議,該協議內容屬于格式條款,如果用戶與單車公司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可依據上述合同法相關規定,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2、押金問題
用戶在與單車公司訂立單車租賃服務協議時,需要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繳納一定數量的押金。據報道,共享單車目前押金總額已達60億元,單就押金一項,單車公司聚集的資金已是驚人數字,加之金額不等的充值款,單車公司已形成巨大的資池。押金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目前,法律界有人將押金認定為動產質押,我認為這種界定欠妥。債務人用于質押的動產系特定物,而作為押金的貨幣,屬于種類物,而作為種類物一旦轉移占有,其所有權也隨之轉移,此時,用戶依據單車租賃服務協議就其押金享有債權,租賃服務協議一旦解除,用戶有權請求單車公司返還押金,這屬于合同之債。而在動產質押中,質押人只是將動產轉移由債權人占有,質權人并未喪失動產所有權,而有關動產的歸還和處置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辦理。
從實際來看,將押金界定為履約保證金比較妥當。當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履約保證金就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一種方式。單車公司收取押金,其目的是激勵用戶合法、規范及文明使用單車,也是起著履約擔保作用。但是,押金作為履約保證金,與定金不同,它不具有定金罰則的作用。
2017年8月2日, 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游局等十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將共享單車明確定性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對于方興未艾的共享單車業而言,以這樣一種莊重立法的形式既賦予了其合法地位,又規范了其發展方向,體現了國家立法在互聯網創新領域的開放立場與包容姿態。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在押金問題上,《指導意見》雖然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但是也并未明確禁止其采用押金運營模式。但同時,《指導意見》對押金管理作出了嚴格要求,即“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在企業注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業務中涉及的支付結算服務,應通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并與其簽訂協議。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
3、用戶個人信息保密問題。用戶通過手機注冊,與單車公司建立租賃合同關系后,單車公司由此獲取用戶的個人身份信息,以及用戶使用單車的日常記錄的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修訂,將該罪主體由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增設了從重處罰的規定,并將本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七年有期徒刑。”為精準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201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單車使用中的違法犯罪問題
如何使用單車,可以體現一個人的文明素養,針對單車使用過程中的亂像,媒體稱“共享單車是國民的照妖鏡”。其實,單車使用不僅涉及私德,也涉及公德,還涉及到用戶是否違法甚至犯罪的問題。
1、故意毀壞單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 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將單車據為“己有”的行為。這里存在兩種情形:
這里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用戶在與單車公司存在租賃服務合同關系過程中,將單車據為“己有”。比如,用戶通過掃碼后取得單車,不按既定程序歸還,而通過自己置放新鎖,將單車占為己有。對這一行為應如何界定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第1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認為,對共享單車私自上鎖,就實現了對共享單車的排他性支配和占有,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財產的占有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共享單車所有權的最終侵犯,因為共享單車有專門的定位和電子鎖系統,共享單車運營公司能夠通過專員的自救性管理行為最終恢復其占有權及占有狀態。因此,對共享單車私自上鎖,只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意義上的“盜竊”行為,而非刑法意義上的“盜竊”行為。
二是用戶與單車公司之間不存在租賃服務合同關系,通過破壞單車,自己上鎖,將單車據為己有。這一行為屬于盜竊。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就此予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像拆除破壞車鎖、GPS硬件設備、拆除占用單車零部件等行為,以及加私人車鎖、破壞車牌號二維碼與藏匿行為,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致使共享單車的本體價值受到損壞,或者致使共享單車無法正常共享使用,其使用價值受到損壞,都侵犯了企業對共享單車這一“財物”的所有權。另外,像暴力拆除、焚燒、丟棄等行為則情節更為嚴重,毫無疑問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即使尚未達到立案標準,公安機關也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給予行為人處罰。
三、使用單車衍生的民事賠償問題
近來,用戶在使用單車過程,因單車質量問題,導致用戶受到損害的事情時有發生。2017年1月,31歲的北京市民馮先生租用ofo共享單車,在下坡騎行時失控摔傷。2017年2月16日下午,廈門市民葉女士在自家小區附近騎上一輛ofo共享單車。騎行前她檢查了車輪、坐墊等設施,然而騎上車3分鐘后,由于剎車失靈,在途經一段斜坡時,葉女士失去平衡,整個人飛出車外,臉部著地摔在路上。針對單車使用造成的損害賠償,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在租賃服務合同期內,用戶因單車質量瑕疵受到損害。針對這一損害,用戶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按照《租賃服務協議》約定,通過違約之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通過侵權之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2、在租賃服務合同期內,用戶因單車質量瑕疵對第三人造成損害。針對這一損害,第三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通過侵權之訴,將用戶和單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如果用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用戶有過錯,用戶應與單車公司承擔連帶侵權責任。用戶和單車公司內部,則按過錯大小對第三人的損害予以分擔,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其承擔份額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償。
結語
當然,如何更好地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政府可以考慮通過相關監管措施,比如在保險的介入(強制單車公司投保)來推進。共享單車的根本就是運用互聯網,通過社會力量包括企業介入,為復雜的社會問題找到解決的辦法。共享單車只是一個開始,它解決的是城市的交通擁堵問題,接著下去,城市的環保問題和養老問題等等,都將會通過這樣理念和方式找到解決的辦法。不過,這一悄然而至的社會變革,離不開法律的保障,法治讓共享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