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4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明顯地一步步加緊了對個人所持有股權、非貨幣資產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這其中包括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以及剛剛公布的41號文《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此外,《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32號文)直指以境外避稅地殼公司進行的股權所得避稅行為,間接轉讓股權也無法逃避所得稅征繳。然而,對于國內新興的新三板市場,國家稅務總局卻出臺了史上少有的優惠政策,這一政策在利好程度上遠超一些地方政府在幾年前出臺的各種不合法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一規定發布于2014年6月27日,以財稅[2014]48號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三部會名義發布,全稱為《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這一通知,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在新三板(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所持有的股票,持股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將減按5%征收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持股1個月以上到一年的,按照10%征收。相比于20%的股息紅利所得稅率,減免幅度高達75%,力度之大可見一斑。而且該政策并非僅針對掛牌后取得的股票,也可以適用于掛牌前獲得的股票,也就是對原股東掛牌前的老股也是適用的。
這一政策對于擁有大量未分配利潤不敢進行個人股東分紅的公司顯然是個絕對的利好,它們可以選擇借道到新三板掛牌以享受這一十分優惠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一個股東均為自然人的企業賬上未分配利潤1億元,如進行分配的話,個人股東應繳2000萬元所得稅;但是,如果掛牌新三板后就不同了,原利潤在掛牌后分配,只要滿足持有一年條件,只需要繳交500萬元所得稅。
此外,這一政策非常有利于新三板吸引以參與分紅為主要持股目的的長期投資者,畢竟這樣的減稅幅度是前所未有的,而且不同于之前的財政補貼返還政策,根據后者獲得的財政補貼視為收入,還得再交一次稅,真實的減稅并沒有那么多。相比在上海和深圳兩地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股東顯然享有更高的優惠,這也凸現了國家支持新三板迅速發展的用意。值得注意的是,該政策并不適用于合伙企業,因此在持有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時是否要以有限合伙創投模式要十分慎重。同時,要非常注意,這一政策的有效期只有5年,將于2019年6月30日終止,所以,想享受這一政策的公司趕緊開始新三板掛牌工作吧,并在掛牌后盡可能地分紅,否則,到了2019年下半年,這一政策能否延續執行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