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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律師觀點 | 從谷歌圖書館案件看網絡時代著作權人利益實現問題

2015-10-27 11:16:00

背景

2004年Google宣布將掃描全世界的書籍并將其數字化,建成一座世界上最大的圖書館供用戶通過Google搜索之用。Google對尚處于版權保護期限內的出版物只提供書目、簡介、購買鏈接,以及可以閱讀少數章節,但依然使其不斷遭受各國圖書作者、出版商的版權訴訟。中國作家棉棉就曾因谷歌“圖書搜索”欄目中擅自復制其作品《鹽酸情人》,侵犯其作品網絡傳播權、破壞作品完整性為由起訴谷歌,法院判決谷歌賠款6000元并立即終止對棉棉作品的使用。
 
2015年10月16日,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認定谷歌上述爭議行為合法,“谷歌未經授權對版權保護作品進行數字化,并增加搜索功能,同時展示這些作品內容節選的做法,并沒有侵犯版權,是合理的使用方式。……掃描圖書的目的有高度的變革意義,它展示的內容是有限的,同時不能取代被包括的原始版本。Google的商業本質和盈利驅動并不妨礙它符合合理使用。 ”(節選自《谷歌圖書贏得訴訟或將威脅其他媒體》)
 
這一顛覆性的判決,不禁使人思考,文字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究竟在哪里?美國法院的判決是否會影響中國作家的著作權利益?在網絡盜文猖獗、電子書逼退紙質書的時代里,未來著作權人利益如何得以實現?人類是否會迎來一個掌握“掃描儀+文字識別技術+信息檢索系統”,就可以成為行業霸主的時代?

一、谷歌是否越過了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界限
 
依據中國現行法律,越界毫無疑問。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包括教學、科研目的在內的12種合理使用情形,遺憾的是不論是谷歌為用戶締造世界最大圖書館的偉大宏圖,未經許可復制圖書全文顯然不屬于任一情形。
 
依據國際上《伯爾尼公約》釆用的三步測試法,類似行為亦屬越界。單從棉棉與谷歌中國的案件看來,谷歌“提供給網絡用戶的既不是‘連續’的作品章節,亦不是作品的‘整個’段落,而僅是作品中的片段,這一使用方式較難相對完整的知曉作者所欲表達的思想感情”(節選自《王莘與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故不認為這一行為尚未構成對原作品的實質性利用行為。但谷歌復制圖書全文的行為,顯然并不是為了向用戶展示章節片段和宣傳圖書之用,而在于為讀者提供完整作品。在目前計算機網絡技術環境下,一個主體復制他人作品并保存在網絡服務器上,并不具有實際上控制其他主體獲取、利用該復制品的能力,掃描全文的行為使他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隨意使用圖書的難度大大降低,已經給著作權人的“正常利用”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
 
為何谷歌圖書館在美國可以獲得合法性支持?法官皮埃爾•萊瓦利用美國《版權法》第107條規定的絕非僵硬的四個標準、經過利益權衡得出結論 “它展示的內容是有限的,同時不能取代被包括的原始版本。”
 
作者反倒認為,此次判決結果有利于谷歌圖書館的關鍵在于法官認為“掃描圖書的目的有高度的變革意義”。為什么谷歌和眾多出版商、作者斗爭了十年才終獲法院支持?如果這個判決是對的,那么過去的判決都錯了嗎?與其說過去的判決不對,不如說,經過十年的時間,愈發有法官意識到網絡時代、數字化時代的車輪已經滾滾而來,必然碾壓一些傳統制度或遵循傳統法律邏輯會得出的結論。法官萊瓦將數字化圖書搜索業務認為是一種“轉化性使用”,萊瓦在其1990年名為《論合理使用標準》的文章中率先使用“轉化性使用”這一概念(節選自《谷歌圖書贏得訴訟或將威脅其他媒體》) ,亦在后來被相關案件的法官采納。可以看作是當下法律人、法學家為不阻礙必然性變革、解決網絡技術發展帶來的問題,進行的新探索。
 
二、美國判決對中國著作權利人的影響

谷歌不經作者許可掃描圖書的行為在美國合法了,棉棉的作品曾經也是在美國被谷歌掃描的,未來谷歌極有可能在美國繼續將中國作家的作品大量掃描成電子版,我國作家如何維權?雖然我國作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我國作家均可以在任何一成員國內受到與該國國民相同的版權保護,但在該國所受保護不受我國版權保護的影響。也就是說,如果現在一個中國作家不滿于谷歌在美國擅自掃描復制其作品向美國法院起訴,是難以獲得美國法院支持的。鑒于谷歌已經撤出了中國大陸,在國內對其進行訴訟,對方的應訴可能性和判決執行難度也并不利于我國圖書作者。但對于愿意“翻墻”通過谷歌搜索海量圖書的讀者來說,這也許是一件好事。

 

三、利用著作權補償金實現網絡時代著作權人利益
 
網絡時代使傳播和獲取作品電子版的容易程度大大提升,版權保護難度之大讓筆者更愿意討論著作權人利益實現問題而非著作權保護問題。作者寫書的主要利益一是署名、二是取得許可使用費。他人私自拷貝并閱讀一個作品,侵害作者署名權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是作者經濟利益必然被侵占。著作權補償金制度或將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一條途徑。
 
類似于谷歌圖書館這樣的商業使用行為,顯然應該事先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許可使用費,但是目前各種網絡平臺、微信公眾號,并不能完全清楚地界定其轉載使用他人作品的性質是否為商用。有些公眾號為了吸引讀者注意力、提高關注度,每天都在轉載大量的他人的作品,事實上很難要求他們事前征得權利人許可,這類情況可以支付著作權補償金。雖然我國尚未設置這一制度,現在已經有一些作家設想過通過在網站平臺公布自己的支付寶賬號等賬戶信息,請通過網絡復制等途徑閱讀自己作品的讀者自愿地向作者支付一些費用。
 
私人復制問題在過去一直存在,互聯網迅速普及帶來的“最主要變化是,私人復制的來源大大擴充了”。雖然前不久國家出臺新規,網盤中不得存放未取得版權許可的作品,但實際上美劇、日劇翻譯網站、網絡小說轉載網站層出不窮,并非僅僅依靠不斷關閉違法違規網站、刪除盜版作品就能夠保護著作權人的實際利益。通過補償金制度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得以更好地實現,培養讀者為優秀作品付費的習慣,才是著作權保護發展之路的重點。“‘科技創造自由’是技術開發人員的良好愿望,其中自由的含義顯然不僅是權利人如何運用權利的自由,而且是更廣泛的社會公眾獲取和利用信息的自由。”
 
四、“掃描儀+文字識別技術+信息檢索系統”能否造就行業霸主
 
谷歌建成世界上最大圖書館的宏偉計劃,引發十年波瀾,如果美國作家協會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那么這場波瀾還不算終局。如果不再上訴,意味著谷歌的計劃將很可能是顛覆性的。無怪乎有人擔心“如果掃描全世界的圖書,并公開其中的部分內容是合理使用,那就可以在電影、音樂或電視領域采用相同的做法。”
 
如果,“掃描儀+文字識別技術+信息檢索系統”成就世界上最大的圖書館,那么它還可以成就最完備的法律數據庫或者其他領域的最強數據庫,甚至“錄音設備+剪輯+檢索系統”可以成就最大的音樂殿堂等等。在這個掌握了大數據,似乎就能夠總結出致勝規律、就如同守住了通向真理之路的時代,是否可以憑此成為某個行業的霸主,我們都只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