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国产精品高清线久久,久久精品99精品免费观看,久久精品国产香蕉久久欧美,色视频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巨物狠狠的挺进她的身体,一级女厕厕露p撒尿,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中国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久久精品国产免费,亚洲一区二区三区精品国产

Loading
天衡研究
元宇宙系列 | 云服務模式下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研究

2022-08-20 09:05:00



前言
 
2021年,“元宇宙”無疑是最火的概念。2021年3月,元宇宙第一股Roblox在美國紐交所上市,首日市值超過 380 億美金;2021年7月,Facebook宣布要在五年內轉型成元宇宙公司;2021年8月,芯片巨頭英偉達花費數億美金,推出了為元宇宙打造的模擬平臺 Omniverse。國內騰訊、字節跳動等互聯網巨頭也紛紛加入元宇宙賽道進行戰略布局。
 
筆者認為“元宇宙”是人以數字身份參與和生活的可能的數字世界。“身份系統”、“價值系統”以及“沉浸式體驗”是元宇宙世界必不可少的三大實現要素。其中,區塊鏈技術成為打開“身份系統”的鑰匙;NFT和數字錢包等技術不斷完善“價值系統”;VR眼鏡、可感知手柄等各類可穿戴設備使得“沉浸式體驗”成為可能。因此,筆者認為“元宇宙”并非炒作的噱頭,而是可能的將來。
 
鑒此,本團隊特推出元宇宙系列文章,旨在研究元宇宙下NFT技術、數字錢包、區塊鏈技術以及各類可穿戴設備的技術原理,揭示可能的風險,并提供合規建議。本篇為元宇宙系列文章第五篇:云服務模式下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研究。
 

前文鏈接:天衡研究 | 元宇宙系列:NFT的法律屬性及其風險揭示

天衡研究 | 元宇宙系列:數字貨幣錢包的基礎原理和法律問題

元宇宙系列 | 金融新業態——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法律研究

元宇宙系列 | 元宇宙時代與關鍵法律問題研究

 
1?元宇宙與云服務
 
元宇宙的成長和發展需要規模巨大的計算和存儲能力支撐,一個以云為核心的新型計算體系結構正是元宇宙可以茁壯成長的重要一環。“云”是一個包含大量可用虛擬資源 (例如硬件、開發平臺等等) 的資源池。云服務則是通過使用這些資源,將IT相關的能力以服務的方式提供給用戶。
 
當下,云服務商提供的商業服務模式主要有三種,包括:
 
1.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它向用戶提供虛擬化計算資源。例如阿里云、華為云等,用戶無需建立自己的數據中心或服務器,便可以在服務商的基礎設施上安裝自己的操作系統以及所需的應用程序。
 
2.平臺即服務(PaaS),為用戶提供構建應用程序和服務的平臺。 例如金蝶云蒼穹、AWS PaaS等,用戶可以在服務商搭建的平臺中開發、部署應用程序以及應用程序管理工具。
 
3.軟件即服務(SaaS),為用戶提供按需軟件付費應用程序,例如釘釘、法大大等,用戶無需購買軟件,而改用向提供商租用基于網絡的軟件,來管理日常經營活動,且無需對軟件進行維護,服務提供商會全權管理和維護軟件。
 
在《云計算法律》一書中,作者認為從IaaS→PaaS→SaaS,云服務商對用戶數據信息的控制程度不斷增強,承擔的責任大小也應當隨之提升。因此,當用戶在使用云服務時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同類型的云服務商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我國法律沒有專門規定“云服務商”的責任,因此需要參考我國《民法典》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規定。
 
2?云服務商法律身份淺析
 
首先,有必要梳理清楚云服務商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關系。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界定為“(一)網絡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二)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三)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而除了刑法外,我國法律并未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概念作出統一、明確的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常見的學理解釋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信息或者為獲取網絡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務的機構,包括網絡上的一切提供設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術服務的個人用戶、網絡服務商以及非營利組織。”因此,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學理解釋可知,我國《民法典》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至少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相應服務”的相關組織。
 
對于少部分IaaS、PaaS云服務提供商而言,其提供的計算資源僅僅是硬件、應用程序開發工具等基礎設施,此服務完全不涉及信息網絡內容(相當于將電腦硬件租借給用戶使用)。當網絡用戶利用云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后,除非在物理上中斷硬件資源服務(包括斷電、毀壞對應硬件資源等),服務商無法干涉用戶的任何數據信息和相關操作。因此,此類云服務提供商不應當被視為我國《民法典》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當然,大部分云服務提供商都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相應服務,符合我國《民法典》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網絡服務提供者”這一概念。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對適用于“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和“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具體規定了“通知—刪除”規則,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應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因此,在判別云服務商是否需要遵循“通知——刪除”規則,則在于云服務商是否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和“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
 
考慮到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不僅限于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和“搜索、鏈接服務”,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針對更廣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服務類型規定了“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規則,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此時,必要措施應當不限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必要措施。
 
3?“通知——刪除”規則
 
在云服務實務中的現狀
 
然而,即使一些云服務商提供了信息存儲業務,也并非必須遵守“通知——刪除”規則。在北京愛奇藝公司與上海七牛公司不正當競爭一案中,法院認為云計算服務商對用戶利用云基礎設施開設的網站和網絡應用中存儲的具體信息無法進行直接控制,其僅有技術能力對服務器進行整體關停或空間釋放(強行刪除服務器內全部數據)。同時,《信息安全技術云計算服務安全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31167-2014)7.3.2條規定,云服務商未經客戶授權,不得訪問、修改、披露、利用、轉讓、銷毀客戶數據,并應采取有效管理和技術措施確保客戶數據和業務系統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故本案中的云計算服務商不同于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所規定的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也不同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涉及其用戶實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情形下,確定該類云計算服務商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應當適用我國《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即“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規則。
 
事實上,對于大多數涉及信息儲存功能的云服務而言,刪除特定內容需要徹底關停服務器或強行刪除服務器內全部數據,這一行為的嚴厲程度遠超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正如阿里云與北京卓越二審判決書中所言,民事責任規則之設定,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之平衡。從我國云計算行業的發展階段來看,若對云計算服務提供者在侵權領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責條件的要求過于苛刻,勢必會激勵其將大量資源投入法律風險的防范,增加運營成本,給行業發展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動輒要求云計算服務提供者刪除用戶數據或關閉服務器,也會嚴重影響用戶對其正常經營和數據安全的信心,影響行業整體發展。因此,在類似情況下,應當適用我國《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即“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規則,以保證云服務提供商與被侵權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也能促進云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法律規制總是容易落后于社會現狀,其對于云計算服務的規制仍處于萌芽期。因此,在適用法律中,我們必須堅守立法本意,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導向,不得使法律成為技術發展的桎梏,更不得使技術脫離法律化為脫韁野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