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2 16:03:00
一、
成立數據仲裁中心(仲裁院)
具有現實的需要
2014年,大數據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15年9月,國務院發布《促進大數據發展的行動綱要》,大數據正式上升至國家戰略層面;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將數據納入生產要素范疇;2021年3月“十四五”規劃發布,大數據標準體系的完善成為發展重點;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發布,以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為重點,系統搭建了數據基礎制度體系的“四梁八柱”。今年兩會前夕,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將數據要素放到一個更為宏大的“數字中國”圖景中。《規劃》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橫向打通、縱向貫通、協調有力的一體化推進格局,數字中國建設取得重要進展。到2035年,數字化發展水平進入世界前列,數字中國建設取得重大成就。
福建是數字中國建設的源頭,經過多年探索和實踐,福建已經成為6個“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之一。2022年,福建省數字經濟增加值超2.6萬億元,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超50%。《福建省做大做強做優數字經濟行動計劃》提出,到2025年,全省數字經濟增加值超過4萬億元,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2020年提高3個百分點,數字經濟發展質量效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福建省大數據集團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在福州濱海新城設立福建大數據交易有限公司,負責福建大數據交易所的建設運營工作。福建大數據交易有限公司致力于建立全省一體化的數據要素交易市場,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數據交易服務。交易所的成立,將激發引導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信息數據的大量流通交易,對法律的需求將大大增加。
(三) 現行數據相關法律體系尚不完善
數據作為新的生產要素,勢必引發新的法律問題,國家已經注意到數據相關立法的緊迫并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法律。目前,我國數據相關法律體系大致為《民法典》《刑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各行業的一些具體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等,但是在諸如數據確權和流通交易等方面仍然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特別是在民商事領域的具體問題上還存在大量空白,不能做到“有法可依”。
(四) 現行法律解決數據類型糾紛的傳統路徑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數字經濟
傳統的數據權益保護路徑主要有基于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提起的司法救濟;以知識產權侵權(諸如數據相關著作權)為由提起的司法救濟;以商業秘密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的司法救濟。以上三種路徑能夠適應一些特定案件和特定場景下的法律需要,但是并不能真正解決數字經濟背景下圍繞數據要素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
數據要素與傳統的土地、勞動、資本和技術等生產要素的區別明顯,具有無形性、非消耗性以及可以接近零成本的復制,傳統的確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以及治理制度不適用于數據要素的發展。社會對其認識不足,特別是對其法律屬性認識不足,擔心法律風險,影響數據流通積極性,影響數字經濟發展。
二、
成立數據仲裁中心(仲裁院)對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在當下對數據法律屬性,數據相關行為法律定性認識不夠的前提下,法律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急需一批深刻理解數據要素的專家、實務工作者參與到“數據糾紛”化解中來,成立數據仲裁中心(仲裁院),有針對性地聘請數據方面的專家為仲裁員是切實可行的辦法。
仲裁是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與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解決糾紛有所不一樣。在當下數據方面立法尚不完善的背景下,通過仲裁公平合理的解決“數據糾紛”是可行的甚至是更為符合實際的,有利于仲裁更為靈活處理“數據糾紛”,做到公平合理。
數據仲裁中心(仲裁院)作為專門仲裁機構,可以大大提高“數據糾紛”化解的專業性,增強“數商”信心,進一步促進數據交易流通。可以說數據仲裁中心(仲裁院)與數據交易所一樣,是數據基礎制度的組成部分,成立數據仲裁中心(仲裁院)對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三、
成立數據仲裁中心(仲裁院)
具有可行性
(一) 成立專門性的機構(部門)是解決專業糾紛的可行路徑
“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對于具有專門性的事情,針對性成立專門的機構或隊伍去處理是被實踐證明過的可行的做法。在司法領域,對于知識產權、破產、互聯網等相關領域的糾紛,為了能夠更好地處理相關法律糾紛,針對性成立了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庭)、破產庭以及互聯網法院等等,是被實踐證明過的可行的措施。對于數據糾紛也一樣,可以成立專門的數據仲裁中心(仲裁院)來針對性的處理“數據糾紛”。
2017年7月29日,大數據(深圳)仲裁中心成立,旨在為互聯網交易各方提供安全便捷、公正高效的一站式權威數據證明及爭議解決方案;
2021年11月1日,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成立;
2022年5月18日,溫州成立了數據資源仲裁院,致力于平等保護數據提供方、使用方和數據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完善多元化數據資源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2022年8月,蘇州市成立旅游糾紛仲裁中心。
據悉,上海也配套上海大數據交易所成立了數據仲裁機構。
(三) 福建可以將數據仲裁中心落在海絲中央法務區
福建設立海絲中央法務區系進一步推進高水平開放,建設一流法治營商環境,打造現代服務業的重要舉措。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打造一流法治營商環境服務數字經濟發展是應有之義和重要內容。海絲中央法務區各片區設立以來,匯聚了眾多優質資源,如福州片區由福建省大數據集團、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福建天衡聯合(福州)律師事務所共同發起設立了企業(大數據)合規研究中心,福建可以依托海絲中央法務區平臺,由廈門仲裁委員會在廈門片區,福州仲裁委員會在福州片區設立數據仲裁中心服務數字經濟發展。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提到,要有序培育爭議仲裁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升數據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暢通舉報投訴和爭議仲裁渠道,維護數據要素市場良好秩序;加強爭議解決等理論研究和立法研究,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數據仲裁中心(仲裁院)的設立,是對《意見》的具體落實,符合《意見》“及時總結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以點帶面推動數據基礎制度構建實現新突破”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