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国产精品高清线久久,久久精品99精品免费观看,久久精品国产香蕉久久欧美,色视频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巨物狠狠的挺进她的身体,一级女厕厕露p撒尿,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中国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久久精品国产免费,亚洲一区二区三区精品国产

Loading
天衡研究
《民法典》研習筆記丨物權編之最高額抵押權、應收賬款質權

2023-06-15 10:50:00


引言 ?

最高額抵押是一項高效、便捷的擔保制度,被廣泛運用于金融機構授信貸款業務,極大滿足了實踐中出現的連續性交易的需求,但帶來交易便利的同時也伴隨著風險。應收賬款質權是質權中較為特殊的一類,其設立以登記為要件,但其權利能否實現又不僅憑登記,其中涉及不少值得關注的細節。本篇研習筆記,主要圍繞抵押權中的“最高額抵押”以及質權中的“應收賬款質權”展開。

 

一、最高額抵押權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一)

最高額抵押與傳統抵押的區別

1

 債權發生時間

一般抵押擔保的是在一個時間點發生的債權;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并不要求主債權在最高額抵押設立時期已經現實存在。一般是擔保將來發生的債權,不過,對于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予以納入。

 

2

 所擔保的債權數量不同

一般抵押權通常只為一個債權作擔保;而最高額抵押可為不確定數量的債權提供擔保,債權數量可能是一個或多個。最高額抵押中,在最高額抵押的范圍內,只需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即可。

 

3

 權利內容變更的限制

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這是最高額抵押才有的特殊規則。

 

4

 轉讓條件不同

抵押權隨債權轉讓是原則,不隨債權轉讓是例外;但對于最高額抵押來說,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只要債權尚未確定,最高額抵押權就不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

 

(二)

最高債權額的界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中“最高債權額”的含義存在多種理解,有“債權最高額”和“本金最高額”兩種觀點。“債權最高額”是指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擔保的費用等全部債權;“本金最高額”只包括本金。以前對這兩種觀點的不同理解,造成了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范圍的差異。

 

債權最高額案例:(2017)最高法民終230號

 

【最高額抵押約定】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昆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光酒店公司與海口農商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明光酒店公司以自有房產為其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最高額貸款余額為19000萬元,并辦理抵押登記。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受理抵押、質押登記機關登記的信息來看,最高債權限額均為19000萬元,案涉擔保合同雖約定擔保范圍包括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但最終結算的債務總額已經超過登記的19000萬元限額。若支持海口農商行的主張,將使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突破最高債權額,事實上成為無限額,與雙方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預期和物權法的立法本意相悖,故判決海口農商行僅在19000萬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金最高額案例:(2016)最高法民終595號

 

【最高額抵押約定】關于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與甘肅華寧東方貿易有限公司、鞍山樂雪(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蘭州銀行科技支行與樂雪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為樂雪公司債務提供最高本金余額5000萬的擔保。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對于抵押財產限額5000萬元只針對本金,在查明涉案欠款本金余額在5000萬元以內的情況下,應就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合同所約定的全部債權”。即,蘭州銀行對超出5000萬部分的債權仍然享有優先受償權。

 

上述觀點的差異,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下稱《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的出臺可謂有了定論,《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最高額擔保中的最高債權額,是指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實現債權或者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等在內的全部債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最高院采納了“債權最高額”的觀點,但同時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本金最高額”。有關這方面問題,我們可以看一看以下幾個最新的案例。

 

債權最高額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464號

 

【最高額抵押約定】哈爾濱銀行東麗支行與中天盛通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為中天盛通公司與哈爾濱銀行東麗支行之間所產生的全部債務,其中敞口余額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合同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債務人違約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保險費、及其他為簽訂或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生的費用。為上述抵押物辦理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書也在“其他附記”欄記載:抵押方式為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數額人民幣4000萬元。

 

【法院觀點】法院認為哈爾濱銀行東麗支行關于敞口余額系指其發放的借款的借款本金余額的主張,與合同中約定的敞口余額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明顯不符。

 

本金最高額案例:(2022)粵06民終3098號

 

【最高額抵押約定】在華夏銀行佛山分行與小雪科技公司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約定小雪科技公司為雪萊特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5000萬元,最高債權額僅為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在本金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前提下,由此而產生的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范圍內的利息、罰息、費用等所有應付款項,保證人均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觀點】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保證人對雪萊特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間形成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所擔保債權的最高本金5000萬元,并包括利息、罰息、費用等所有應付款項,即認可了“最高債權額為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屬于針對“本金最高額”的特別約定。

 

從上述案例看,《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五條其實是總結了以往的爭議,對于“最高債權額”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歸入債權最高額的范疇;而對于明確約定最高債權額僅指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的歸入債權本金最高額的范疇。這樣一來,合同中是否明確界定最高債權額的定義和性質,對于抵押權實現就具有重大的影響。

 

(三)

最高額抵押的其他問題

1

 最高額抵押如何約定?

鑒于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最高債權額”的含義,因此如無特別約定,最高額抵押之最高額就是指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實現債權或者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等在內的全部債權。故,如果希望在設立最高額抵押時追求更高額度的優先權效果,則需要對“本金最高額”進行有效約定,即明確最高額僅為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并且明確擔保范圍包括具體哪些范圍。

2

 最高額抵押如何登記?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在第四十七條中規定:“不動產登記簿就抵押財產、被擔保的債權范圍等所作的記載與抵押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登記簿的記載確定抵押財產、被擔保的債權范圍等事項”。因此,人民法院應當以登記的最高債權額確定債權人的優先受償范圍。由于不動產登記簿“抵押權登記信息”頁的“最高債權額”欄目僅能填寫具體數額,因此如果是特別約定“本金最高額”的情況,還需在末尾“附記”欄目填寫諸如“最高債權數額僅為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的描述,與書面合同保持一致。

 

3

 最高額抵押,債權和抵押權能否轉讓?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于最高額抵押權轉讓的觀點,《民法典》沿用了原《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是不受限制的,對債權確定后的債權轉讓也不再有限制,即債權確定后,主債權可以自由轉讓。就這點而言,《民法典》完全改變了原《擔保法》第六十一條關于禁止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的規定。

 

針對最高額抵押權能否隨之轉讓,在債權確認前,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則不得轉讓。在債權確定后,無論是部分債權轉讓還是全部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權均隨之轉讓。

 

二、應收賬款質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一般是指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服務等而產生的要求他人付款的權利,其本質上是一項債權。《民法典》規定應收賬款可以成為出質的標的,并在登記時質權設立。因應收賬款質權作為較為特殊的質權,其存在權利實現的特別風險,故以下筆者結合實務案例圍繞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過程的重要風險點展開。

 

(一)

質權人核實真實性義務

1、原《物權法》僅規定了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形式要件,即應收賬款質權登記時設立,并未要求質權人對質權負有核實真實性的義務。然而《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了質權人核實真實性的義務。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根據是否核實應收賬款真實性,存在以下三種情形:

(1)債務人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質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質權人在設立應收賬款質權時有必要增加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核實環節,并留存核實過程的相關證據,例如可以要求債務人出具《應收賬款真實性確認函》,否則等到實際要主張質權時就會遭到阻礙。

 

應收賬款真實性被否定案例:案號(2022)魯0214民初5403號

 

【被告抗辯】在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青島中青電子軟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中,被告就抗辯“中青公司將其對中車軌道公司的應收賬款質押給原告并辦理質押登記,但在其辦理質押登記時,中車軌道公司并未對質押的應收賬款真實性進行確認,且其無證據證明辦理質押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原告主張對質押的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法院觀點】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簽收回執》系復印件,中車軌道公司對真實性不認可,而原告和中青公司均無法提供原件核對,故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在辦理應收賬款出質過程中,曾經向中車軌道公司核實過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也不能證明中車軌道公司對案涉應收賬款的真實存在進行過確認。……綜上,原告對中車軌道公司的應收賬款未盡到審慎的核實審查義務,對應收賬款在出質時是否真實存在也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且在初始登記時原告未對質押的應收賬款作出具體詳細描述,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應收賬款真實性被支持案例:(2021)滬74民初2500號

 

【被告抗辯】在國家開發銀行與東營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應收賬款質權糾紛民事一審中,被告同樣提出真實性抗辯,其主張“原告未能證明案涉購銷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目前真實存在,被告與海南華信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簽訂《購銷合同》,該合同約定在貨權轉移給被告冀中恒信公司后180天內以電匯方式支付貨款。原告提交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函》,實質上是被告冀中恒信公司在第三人海南華信公司履行交貨義務前,對該購銷合同約定合同金額的確認,而該合同金額也并非是現有應收賬款。原告提交的應收賬款出質登記,也并非是對現有應收賬款出質登記。原告自始至終未對現有應收賬款真實性予以證明。”

 

【法院觀點】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冀中恒信公司與第三人海南華信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簽訂《購銷合同》,第三人海南華信公司將該合同質押給原告為雙方擬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2017年9月5日被告冀中恒信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函》確認《購銷合同》項下債務真實并將按期付款,現冀中恒信公司以其與海南華信公司之間實際為委托銷售關系為由主張《購銷合同》項下債務不真實,本院不予支持。

 

(二)

擔保財產的登記描述

1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的登記描述指引

從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查詢到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前言即提到“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時,如果不能規范地填寫登記內容,將會影響登記的有效性,從而影響質權的認定,造成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當中的法律風險。登記當中的風險可能由兩方面引起,一方面是由于填寫登記信息項不規范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質押財產描述不清楚引起的。”可見,對于應收賬款的描述會直接影響權利的實現。那么,對應收賬款該如何描述呢?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中即有關于如何描述應收賬款的指引,具體可以登陸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查詢,以下僅摘錄部分舉例說明。

 

如銷售貨物而產生的應收賬款,對于在訂立質押合同時已經產生的應收賬款,一般有確定的付款人、金額、賬期和相關的發票號。因此,可以使用應收賬款的前述幾個要素來界定質押財產,即對質押財產進行具體描述:質押財產是北京興旺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基于貨物銷售合同(合同編號52101200130000481)之下,于2006年3月銷售食用橄欖油給廣東東方零售有限公司產生的應收貨款,貨款到期日為2007年1月1日,金額200萬元,發票號為25201000。

 

如果質押合同訂立時,應收賬款還沒有產生,或者已經產生但質押的多筆應收賬款具有規律性,也可以采用概況描述的方式。例如,出質人現有或將來一定時間產生的、針對特定付款人的某類或所有應收賬款,可以采用如下的描述:北京興旺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從2006年12月1日開始截至2008年12月30日,銷售食用橄欖油給廣東東方零售有限公司產生的所有應收銷售貨款。北京興旺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未來5年經營期內產生的所有應收銷售貨款。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還提供了包括銷售水、電、氣、暖等產生的收入,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應收賬款,出租產生的應收賬款,提供服務產生的應收賬款,不動產收費權質押等登記的注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具有借鑒意義。當然,應收賬款質權的登記描述僅僅是質權設立的一步,并非僅憑概括性描述就可以確保日后質權的有效行使。

 

2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統一擔保財產描述標準

在動產和權利擔保合同中,如果擔保合同僅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人民法院能否認定擔保成立?對于這一問題,曾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擔保物權的客體必須特定,因此旨在設立擔保物權的合同也必須清晰地界定擔保財產,否則擔保就不成立;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只要能夠合理識別出擔保財產,即使擔保合同采取概括性描述的方式,也不應影響擔保的成立。

 

要求擔保物必須特定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319號

 

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等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故適用《物權法》認為質權系《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之一,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應收賬款亦應當符合前述規定所要求的“特定的物”以及權利人能夠“直接支配和排他”等條件。因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并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質權人對于質物主張質權的依據主要依靠質權合同的約定,因此為達到能夠識別為“特定的物”的要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應當具體詳細載明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地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等。《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但該條規定并不意味著只要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質權即有效設立,登記僅是應收賬款質押的形式要件。質權是否有效設立,權利人是否對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還應對作為質物的應收賬款是否符合《物權法》規定的“特定的物”以及可“支配和排他”等實質要件進行審查。如應收賬款不能特定化,權利人將不能進行“支配和排他”,則質權因缺少明確具體的質押標的物而不能有效設立。

 

實際上在《民法典》之后,《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新增了關于擔保財產描述的統一標準,《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動產和權利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描述,該描述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成立。”

 

這一規定似乎稍稍降低了擔保財產描述的標準,其實不然。這里涉及到幾個關鍵詞“概括描述”、“合理識別”。所謂“概括描述”是指對擔保財產所進行的概括性的描述,包括從主體、時間、金額、期限、發票號等多方面進行的概括性的描述。“概括描述”本質是行為。而這一行為的具體實施情況,會影響到能否“合理識別”這一追求的特定效果。

 

3

 “概括性描述”與“合理識別”的實務案例

那么司法實踐中會如何看待《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這一規定呢?讓我們看看以下兩個案例:

 

概括性描述能合理識別案例:(2022)京74民終1321號

 

在孝義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等與國藥集團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中,二審法院認為:案涉租賃物明確且真實存在,符合特定化要求。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動產和權利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描述,該描述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成立。因此《租賃物清單》是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概括描述,而且租賃物清單概括描述了租賃物的名稱、資產類別等信息,該描述能夠合理識別租賃物,不影響租賃物的真實存在以及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成立。其次,孝義醫院雖然抗辯稱租賃物不特定,但并未否定租賃物真實存在。對案涉租賃物的存在及權屬,孝義醫院、孝義城投公司在一審中并未提出異議,如今在一審敗訴的情況下,孝義醫院、孝義城投公司稱租賃物不是特定物,明顯是為了逃避債務被執行而惡意訴訟拖延時間。第三,孝義醫院取得租賃物,有孝義市財政局、孝義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的相關函件,該等函件均為政府出具的,證明效力較高,據此也足以證明租賃物是真實存在的。

 

從上述法院的認定可以看出,法院肯定了該案中的概括性描述能夠合理識別租賃物的,但法院并未據此直接得出結論。法院也還結合了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進行了更深層次的論述,并不是僅憑概括性描述就認可案涉租賃物的真實、特定。

 

概括性描述不能合理識別案例:(2022)云25民終977號

 

在昆明云墾橡膠有限公司、金平金陽橡膠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中,二審法院認為針對設備抵押,雙方僅作了概括式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動產和權利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描述,該描述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成立。據此,以動產擔保時,在當事人的約定中對擔保財產作概況描述的,僅在描述能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情況下,擔保才能成立。而本案中,并不能從雙方約定中識別出設備名稱、型號等,即抵押的設備具體有哪些不明。因此,對云墾公司關于其對金陽公司設備享有抵押權的主張亦不應予以采納。

 

上述法院認為概括性描述并不能直接得出“合理識別”的結論,這中間需要進行一個判斷,僅在描述能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情況下,擔保才能成立。

 

可以看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于《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的理解上就個案而言會有稍許不同,但裁判者均試圖從多方面的證據來佐證擔保財產的真實性、特定性,如果未有其他相關證據輔助,僅憑概括性描述,裁判者即使想支持,很多時候也會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無從下手甚至望而卻步。

 

更多專題

《民法典》研習筆記丨總則編之法人分類

《民法典》研習筆記丨總則編之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研習筆記丨物權編之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居住權

《民法典》研習筆記丨物權編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