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研究
福建高院:網上轉賬時如何認定合同履行地?
2015-08-19 15:01:00
案情概要
原告黃某麗通過網上轉賬,從其開立在福州的銀行賬戶,將訟爭款項300萬元匯至被告蔣某燕的賬戶。后原告向福州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本息。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應當由自己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糾紛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復》,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貸款方所在地。黃某麗選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并無不妥。被告蔣不服,上訴稱黃某麗可以在任何地方通過網上轉賬,無法認定合同履行地在福州。黃某麗的住所地亦不在福州。二審認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為劃出訟爭款項的銀行所在地福州。所以,一審法院認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為合同履行地并無不當。
典型意義
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是處理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異議的重點。網上轉賬時,當事人發出轉賬指令的網絡終端與款項劃出地點并不一致時如何認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確定通過網上轉賬支付借款時,款項實際劃出的銀行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而非發出轉賬指令的網絡終端所在地或當事人的住所地。
案例來源
(2013)閩民終字第9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