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連某乙、魏某之子與連某甲、蘇某之女辦理結婚登記前,連某乙、魏某按照當地習俗向連某甲、蘇某支付聘金58300元,數月后子女離婚,連某乙、魏某起訴要求連某甲、蘇某退還聘金58300元,連某甲、蘇某主張僅收到聘金10000元,且收受聘金合法有效,不應返還。一審大田縣人民法院及二審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均支持了連某乙、魏某的訴訟請求,連某甲、蘇某不服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連某乙、魏某向連某甲、蘇某支付聘金58300元有證人陳某與媒人的“通話錄音”得以證實,且有證人連某丁、連某戊的證言相互印證。連某甲、蘇某一審中雖對“通話錄音”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向一審法院申請鑒定,且連某甲、蘇某在二審中對連某乙、魏某支付聘金58300元的事實并無異議。故連某甲、蘇某主張連某乙、魏某僅支付其聘金10000元理由不能成立;二、根據一審法院到被申請人連某乙所在大田縣太華鎮魁城村委會調查的連某乙家庭經濟情況,及該村委會出具的《貧困戶證明》,連某乙一家生活貧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可以酌情判決返還彩禮。據此,裁定駁回連某甲、蘇某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我國自古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的表述并非為規范的法律用語,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很多地方約定俗成的習慣。近年來,內地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為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因此,關于離婚后“彩禮”是否需要返還的問題,應有明確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已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那么,如何認定生活困難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解釋:“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可知,“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實實在在的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通俗地講,即給付彩禮后,造成給付方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