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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死亡,受害人近親屬或可得雙份賠償 | 福建高院案例

2017-06-02 08:44:00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前述法律規定均認可了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中,權利人既可以請求工傷損害賠償,同時又能請求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采用的是兼得模式,還是補充模式。如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已經從第三人處獲得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那么其近親屬請求支付工傷死亡待遇時,就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項目,是重復獲得,還是扣除侵權損害中已獲得的部分再獲得?

一、案情概要

自然人李某與A公司之間屬勞動關系。A公司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5月26日,李某駕駛普通摩托車與潘某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7月4日,海滄交警大隊出具廈公交滄認字(2013)第00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潘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2013年7月11日,陳某、李某某、洪某(陳某系李某的妻子,李某某系李某的兒子,洪某系李某的母親。)與潘某在海滄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一、確認陳某、李某某、洪某因李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死亡賠償金751200元、喪葬費262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9842元、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13234元,合計890858元。二、潘某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及交強險外按所應承擔的比例范圍內對陳某、李某某、洪某的經濟損失承擔420000元……。2013年12月9日,李某的死亡被廈門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A公司未對該工傷認定申請復議。

(一)仲裁階段

2014年3月7日,陳某、李某某、洪某向海滄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1、A公司支付陳某、李某某、洪某醫療費12585.04元;2、A公司支付陳某、李某某、洪某喪葬費26262元;3、A公司支付陳某、李某某、洪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39100元;4、A公司支付陳某、李某某、洪某供養親屬撫恤金18874元。

仲裁裁決:A公司應于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李某某、洪某喪葬補助費23052元、供養親屬撫恤金18874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300元,以上款項合計533226元。

(二)一審階段

A公司不服裁決,依法起訴,請求判令A公司無需支付陳某、李某某、洪某喪葬補助費23052元、供養親屬撫恤金18874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3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因工傷死亡,陳某等人應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包含本案中陳某等人請求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陳某等人因李某的交通事故已在與潘某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獲得420000元的賠償,按相應的比例計算,其中包含死亡賠償金354157.45元、喪葬費12381.37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3498.29元,上述三項合計為390037.11元。本案中陳某等人請求A公司支付的喪葬補助金23052元、供養親屬撫恤金18874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300元,與陳某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相重復,此三項目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已理賠的部分,不能重復支持。

一審判決:

1、A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李某某、洪某喪葬補助費10670.63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37142.55元,合計153213.18元;

2、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3、駁回陳某、李某某、洪某的其他請求。
 

(三)二審階段

陳某、李某某、洪某上訴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即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于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既有權依據工傷保險法律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支付,同時還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向侵權責任主體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能因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陳某等人請求敦海藝品公司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相重復不能重復支持,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陳某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應否扣除問題。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和《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八條規定,陳某等人主張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獲得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不能扣除符合前述規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將陳某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已經獲得賠償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予以扣除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至于喪葬費系處理喪葬事宜的支出,陳某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已獲得賠償,不能重復計算,原審判決予以扣除并無不當,故陳某等人主張喪葬費不應予以扣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

1、撤銷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904號民事判決。

2、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李某某、洪某被扶養人生活費18874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300元。

3、駁回上訴人A公司的上訴。

4、駁回陳某、李某某、洪某的其他上訴請求。


(四)再審階段

A公司申請再審理由: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受害人可獲得雙份賠償原則,但此類賠償應為補充模式,即最終所獲得的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工傷保險具有補償功能,侵權損害應適用填平法則。

福建高院認為:李某因工傷死亡,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和《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八條規定,對第三人已經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等,被侵權方不能獲得雙倍賠償。而對于工傷保險待遇性質,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再審裁定:駁回A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典型意義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死亡案件中,權利人在侵權賠償中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否應該在工傷死亡待遇中扣除。

梳理本案從仲裁、一審、二審、再審中仲裁委和法院的不同意見:

仲裁:權利人可以獲得雙份賠償,工傷死亡待遇中不用扣除權利人已經從侵權賠償中獲得的部分。

一審:工傷死亡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與侵權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相重復,應當扣除權利人已經從侵權賠償中獲得的部分。

二審:就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權利人可以獲得雙份賠償;喪葬補助金不能重復獲得,應扣除權利人已經從侵權賠償中獲得的部分。

再審:對第三人已經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等,被侵權方不能獲得雙倍賠償。而對于工傷保險待遇性質,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二審法院和再審法院均引用了《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廈勞社〔2007〕50號)第八條的規定,即“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并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1)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從廈門市的前述規定來看,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案件中,在權利人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前提下,對于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權利人就可以獲得雙份賠償。但是工傷待遇中的哪些項目才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本案的判決結果來看,在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死亡案件中,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即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權利人可以獲得雙份賠償。而喪葬補助金則不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不能重復獲得。

實際上,關于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中,權利人除了可獲得侵權賠償外,還可獲得工傷賠償的原則,已經得到了法律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中均有規定。但是對于權利人的賠償是采用兼得模式,還是補充模式,并沒有定論。社保部門、學者和律師都有不同的觀點,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判決。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些省市專門出具了相應的規定,如前述《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廈勞社〔2007〕50號)第八條的規定。

廈門市就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的規定,并非單一的兼得模式,或者補充模式,而是融合了二者的優缺點,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屬于混合模式。對于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等項目不得重復支付;而對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權利人即可以獲得雙份賠償。而本案再次重申了這一原則規定,并明確了第三人侵權工傷死亡中,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即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權利人可以獲得雙份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