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為了較為全面了解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重大民商事案件處理情況,我們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裁判日期為2014年度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股權轉讓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追償權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租賃合同糾紛以及股東出資、股權確認等與公司有關的幾大類常見案件(包括一審、二審、再審)進行統計和分析,并試圖從典型個案中尋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同一類型案件中的裁判規則及審判思路。
特別說明
1、鑒于福建省官方并無“商事案件”的提法和對“商事案件”進行界定,因此本文所提煉的幾大類類型均為我們根據日常辦案較為經常遇到的案件而提煉的,并統稱為民商事案件。
2、鑒于勞動爭議、海商海事、知識產權、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本分析報告將這些類型的案件排除在分析之外。
3、由于我們的數據僅僅來源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并已公開發布到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裁判文書,并不代表福建省轄區的案件處理情況,且鑒于我們的知識水平所限本報告的數據和分析難免存在一定的疏漏和偏差,重點案件的選取也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不免掛一漏萬。本報告僅代表本人個人觀點,謹供參考。
裁判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案件類型:排除勞動爭議、海商海事案件、知識產權、婚姻家庭等傳統民事之外,以合同糾紛為主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數量:916件
案由數據分析
在全部的916件案件中,借貸案件(含金融借貸、民間借貸糾紛、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糾紛)的比例達到49%,與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排在前三位,案件類型相對較為傳統,其他類型的案件分布較為分散。融資租賃等新類型案件僅有3件。
一審、二審案件案由分布圖
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排在前三位的依然是借貸案件(民間借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6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我們還發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二審在省高院所占的比重高達59%,如下圖。
案件審理過程分析
因級別管轄之故,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中,二審程序審結案件達550件,所占比例為60%;而一審審結的案件僅有12件,占比為1%;再審審查階段審結的案件為354件,占到39%。
二審審判結果
針對552件的二審案件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改判案件達19%,發回重審案件達2%;發改率達到21%。
1、福建省的裁判慣例為,即使當事人沒有按照規定繳交二審上訴費,所有的卷宗也需要移送到上一級法院,并由上級法院下書面裁定,按照未按通知要求繳交二審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這個期限大約需要三個月的時間,因此,許多當事人為了拖延訴訟期限,往往向法院提交上訴狀而交費,惡意拖延時間。此種情形在借貸案件中表現尤為明顯。
2、近年來,借貸案件中還出現一種趨勢,就是爆發式、集中式訴訟,即一個債務人往往會被十幾或者幾十個債權人起訴,而且所涉金額往往是幾百萬或者上千萬。本人認為,這為律師開展破產、重整業務提供很大的空間。
再審案件裁判結果
在再審審查案件中,裁定再審的案件達18%(含本院提審6%和指令再審12%),這一比重說明申請再審的希望還是比較大的。在我們收集的數據中,本院提審中有1件是雙方在再審審查階段達成調解協議。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我們一共收集到福建省高院進入實質再審階段的案件9件,其中由省高院直接改判的4件,發回重審的3件,維持原判的2件。
代理人律師情況分析

當事人雙方都有律師代理的比重達43%,一方聘請律師代理的為30%。我們通過統計發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律師代理的情況比較普遍,達到95%。金融借貸案件中,銀行一方大約有50%的案件由銀行工作人員代理,而相對方的當事人一般是缺席或者自己應訴未委托律師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