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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懿儒

律師

執業領域:刑事業務

15860558833

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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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法學學士、管理學碩士

工作經歷:

2010.6-2012.3 泉港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員;

2012.4-2013.12 鯉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員;

2013.12-2020.7 泉州市委統戰部科員、四級主任科員;

2020.7-2025.8福建世禮(泉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專職律師、副主任、高級合伙人。

2025.8加入福建天衡聯合(泉州)律師事務所至今。

代表項目:

【無罪化處理案例】

  • S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S某被公安機關查處其出售微信賬號,賬號包含“白號”“死密”“活密”三種。辯護人于審查起訴階段介入,認為無論出售社交賬號的性質如何,均不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的法益,s某的行為不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構成要求。檢察院采納辯護人意見,退回公安機關撤案。
  • L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案:L某經營翻墻軟件,公安機關以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立案,辯護人利用“30+7”辯護黃金時間作L某的行為是行政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捕,一年后撤案。
  • D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D某從事手機回收、二手手機銷售經營,被查出其所經營的手機中有贓機,D某辯解系從同行張三處購入。辯護人利用“30+7”辯護黃金時間提出D某“不明知”且沒有條件“模糊明知”、D某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捕,一年后撤案。
  • G某協助組織賣淫案:G某在賣淫人員聚居的小區經營便利店,被公安機關查到曾經給組織賣淫人員、嫖客、賣淫人員兌換現金,遂對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立案偵查。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提交G某沒有侵犯法益,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公安機關于拘留之日起第30日對G某取保候審,一年后撤案。
  • Z某詐騙案:z某公司關閉后,借用朋友張三的公司辦公,張三組織一個7人團隊從事詐騙境外人員犯罪活動被當場抓獲,Z某因此受牽連。在所有證人均指向Z某是同事的證據情況下,辯護人作無罪辯護并要求查閱同步錄音錄像,同時與檢察院溝通協商,后以Z某認罪、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結案。
  • L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李某在租住的房屋內,購進假冒某牌注冊商標的襪子,通過自己經營的快手網店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 132097.7元(以下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違法所得約1萬元。辯護人接受委托后,積極尋求品牌方諒解,通過文書向品牌方陳述L某為單親母親、如果被判處實刑,其子可能將無人監護。品牌方出于同情憐憫,向L某出具刑事諒解書,辯護人則向檢察院請求對L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經過聽證,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結案。


【緩刑處理案例】

  • Q某妨害公務案:Q某在機場違規攬客,被機場公安分局輔警開警車攔截,警車撞擊Q某的車輛后,Q某逃跑,10分鐘后返現場。后警方要求Q某承擔警車修車費用,Q某不同意,警方遂以妨害公務罪立案,Q某不認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庭審后法院與辯護人溝通,后以Q某認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十個月結案。
  • Z某拒不執行裁定案:Z某因犯拒不執行裁定罪,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實刑判決上訴,律師二審階段介入,于二審提出一審未予認定單位犯罪、Z某有隱情、適用緩刑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等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一審重新開庭審理,對Z某判處緩刑。
  • S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公安機關以S某三方面事實、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起訴,辯護人于審查起訴階段介入,認為第一部分事實應認定構成逃稅罪、對該部分不應起訴、應刑行反向銜接至稅務局作出行政處罰;認為第二部分事實僅有口供、客觀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構成該罪;認為第三部分事實證據不足,由是,建議對S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部分采納辯護人意見,但認為刑行反向銜接未有先例、第一部分事實仍需起訴,第二部分事實因已有嫌疑人口供、應有所處罰、欲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三部分同意不訴,決定以逃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起訴,全案建議緩刑。S某愿意認罪認罰,檢方以上訴溝通方案起訴,法院采納并判S某犯逃稅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拘役六個月,合并執行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一年二個月。
  • w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w某經營域名生意,其向客戶推薦租賃服務器的張三獲得介紹傭金,公安查實客戶向張三租賃的服務器用于境外詐騙,遂對w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立案。辯護人于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在w某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希望作無罪辯護情況下,經謹慎研判,認為不存在無罪空間,引導w某認罪認罰、退賠、消弭社會矛盾的同時,向檢方爭取認定從犯量刑情節,爭取到檢察院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十個月的建議量刑,該量刑建議得到法院采納。
  • w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w某經營廢品收購站,向偷盜鋼筋的張三回收新鋼筋12噸、價值人民幣66000元。辯護人于審判階段接案后發現檢察院遺漏認定w某退賠鋼筋的事實,又以w某犯罪情節輕微、身為頂梁柱、要貼身撫養雖已成年但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兒子為由請求法院判處緩刑,辯護意見得到法院采納,w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 C某被申請撤銷緩刑案:C某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2年6月28日被浙江寧波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原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在緩刑考驗期內,22次遺漏在“在矯通”上簽到打卡,縣社會矯正局遂向法院申請撤銷緩刑。辯護人介入辯護后了解到其漏簽是因在液化氣公司工作、按時簽到有難度,遂以C某沒有脫離監管的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漏簽不屬于“二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情形為由,請求駁回矯正局申請。法院采納辯護人意見,作出對社區矯正對象C某不予撤銷緩刑的裁定。
  • H某詐騙案:H某經營勞務代理公司,通過淘寶、微信號招攬客源,為他人提供虛假增員、代繳醫社保服務,與客戶按年簽合同,每人每年收取掛靠服務費600元。經營期間,有十余名婦女生育后領取生育津貼共計16萬余元,檢方以詐騙罪對H某提起公訴。辯護人堅持無罪辯護,庭前庭上均堅持婦女冒領生育津貼不需要通過H某提供幫助、津貼發放機構沒有實質被騙的觀點,庭后幫助H某積極協調醫保局,幫助案涉婦女退出冒領的生育津貼。后法院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的判決。
  • L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L某經營廢品收購站,2024年6月16日至同年7月22日期間,L某在明知y某、p某、h某(三人系未成年人,均已作附條件不起訴)售賣的電纜線可能系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多次予以收購,收購價格累計人民幣6061元。經區價格認定局認定,被盜電纜線總價值為人民幣10756元。律師介入辯護后,于審查起訴階段提出L某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的情節,強調L某系外省來閩定居人員,其與妻子育有未成年人子女三人,其本人為家庭唯一經濟來源,鑒于上游犯罪均已不起訴,懇請檢察院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經溝通,與檢察院達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的量刑建議。審判階段,法院采納檢方量刑建議,L某被判緩刑。

【減輕、從輕、改變定性典型案例】

  • W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W某酒后駕駛汽車,在停車場連續撞了2輛車后駛上公路,駕駛約1.5公里后睡著、車停于路邊被群眾發現,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168mg,被警方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辯護人于報捕前介入,向檢察院提出W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法律意見被采納。后W某被判危險駕駛罪、處一個月拘役、緩刑二個月。
  • X某協助組織賣淫案:X某在某賣淫團伙承擔帶路工作,未成年時有盜竊犯罪記錄。辯護人于審查起訴階段介入,排除對未成年時犯罪記錄的評價。X某認罪認罰,辯方與檢方達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審判階段開庭前,辯護人向公訴人展示X某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向辯護人表明自己改過自新心愿的微信聊天記錄,公訴人當庭改變量刑建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法院采納并判處X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 L某強制侮辱案:L某在一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中是旁觀者,沒有參與羞辱未成年被害人,但她是與施暴者共赴案發現場的同伴。本案不利因素是被害人父母稱被害人患雙相情感障礙系本案事件誘發。由于施暴者主犯均未滿16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L某作為19周歲未成年人,被檢察院起訴時建議量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辯護人提出對被害人雙相情感障礙與案件事實的因果關系做司法鑒定,審判階段司法鑒定結論出、證實無因果關系,辯護人遂與檢方重新協商建議量刑,達成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議,得到法院采納。

榮譽與評價:

2019.6 獲評“泉州市優秀黨務工作者“稱號

社會職務:

臺盟泉州市委會專家智庫成員

惠安縣巾幗“蒲公英”普法志愿者

泉州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法律專家

泉州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鯉城區家庭教育特派員

主要著述

2022年撰寫論文《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改判緩刑案例實證研究》入圍福建省、泉州市律師實務交流與研討會;

2023年撰寫論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入罪標注分析——以出售社交賬號為例》獲泉州市律師實務交流與研討會三等獎;

2024年9月論文《認罪認罰案件二審案件緩刑辯護路徑分析》登載學術期刊《東南司法評論》;

2024年撰寫論文《新法釋語境下虛開行為構罪分析》入圍福建省、泉州市律師實務交流與研討會,獲泉州論壇三等獎;

2025年5月論文《違約金盈利模式的刑法評價——以“套路運”為例》入選第六屆全國商事犯罪論壇,獲二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