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0 09:53:00
而且,在涉及民刑交叉情形下,如果民事案件審理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法院可并行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存在先后之分,但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可適當關注刑事案件進展,并在判決時予以相應體現,以便案件正確執行。生效刑事判決雖認定債務人構成犯罪,但該判決內容并不當然否定訴爭借款合同效力,僅可說明訴爭借款合同屬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受損方當事人可依《合同法》第54條規定申請撤銷該合同。債權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該合同,且保證人若認為其所簽保證合同存在欺詐事由,亦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之訴,但其亦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故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仍均有效。因此,債務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并不影響其對本案民事責任承擔,保證人也不能因此免責。
本案系涉及刑民交叉情形中借款擔保合同效力認定問題,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重合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即借款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不必然導致借款擔保合同無效。借款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無證據證明債權人有惡意串通等不法行為,保證人主張免除責任的,應不予支持。涉案的債權人對主合同并未行使撤銷權,保證人依從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作者: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