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日益猖獗的虛假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表明毫不手軟的態勢,在最新出爐的歐寶案中,最高法院不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2條駁回訴訟,還對于兩當事人做出各罰款50萬元的決定。在判決書中,最高法院寫到:“兩公司既屬同一人,以虛構債權而興訟不止,惡意昭然若揭”、“以一人而充任兩造,惡意之勾連不證自明”,法律認定外加道德評判,令人拍案叫絕。
讓我們先來看看歐寶案(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的案情:
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在注冊登記上是兩家獨立、沒有股權關系的公司,王作新與曲葉麗是夫妻。曲葉麗是歐寶公司的控股股東,王作新是特萊維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同時又是特萊維公司的控股股東翰皇公司的控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歐寶公司以特萊維公司向其借款8650萬元人民幣未還為由起訴至遼寧省高院,遼寧省高院以雙方簽署借款合同,存在借款事實為由判決特萊維公司應返還借款及利息。從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可以看出,遼寧省高院判決之后此案就進入了執行程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歐寶公司對特萊雅公司所開發的特萊維國際花園房地產項目進行了財產保全;執行中,歐寶公司不同意法院拍賣,而是繼續允許特萊雅公司銷售,特萊維公司每銷售一套,歐寶公司即申請法院解封一套。這引起了特萊雅國際花園項目投資人謝濤的異議,他認為歐寶公司與特萊雅公司之間的訴訟是惡意串通,目的是保全資產,因此他向遼寧省高院提出了再審申請。遼寧省高院再審后,推翻自己原有的判決,認定歐寶公司和特萊雅公司不存在借款關系,駁回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歐寶公司上訴至最高法院。
歐寶案的判決,最高法院對于虛假訴訟的認定說理非常充分,讓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如何進行認定的。首先,最高法院從兩當事人股東和工作人員入手,因曲葉麗和王作新的夫妻關系認定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均由其夫妻二人控制,且發現兩個公司的高管和普通員工都存在混同的事實,最高法院最終認定這兩家公司實際上是由王作新一人控制。其次,最高法院列舉了兩當事人構成虛假訴訟的七宗罪,分別是:第一,從借款合意形成過程來看,借款合同存在虛假的可能;第二,從借款的時間上看,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前后矛盾;第三,從借款的數額上看,當事人的主張前后矛盾;第四,從資金往來情況看,歐寶公司存在單向統計賬戶流出資金而不統計流入資金的問題;第五,從所有關聯公司之間的轉款情況看,存在雙方或者多方賬戶循環轉款問題;第六,從借款的用途看,與借款合同約定相悖;第七,從歐寶公司和特萊維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訴訟和執行中的行為來看,與日常經驗相悖。
一直以來,民事審判領域存在許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虛假訴訟,是擺在審判實踐中的一個突出難題,也是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虛假的民間借貸訴訟往往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進入到法院,造假者們通過精心設計各種騙局,以混淆視聽迷惑法官,從而獲得對其有利的判決。此類案件利益關系復雜,且往往使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支持了虛假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則不但無法化解糾紛,反而更加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極易引發和激化社會沖突。總之,虛假訴訟既侵犯了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既擾亂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又影響了社會穩定。而2002年10月24日,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對于此類案例做出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答復,加之其他的法律真空,行為人基于違法成本不高,收益很大,造就虛假、惡意訴訟屢禁不止,逐漸成為了我國司法領域的毒瘤。
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12條寫入:“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把虛假訴訟的懲處從民事責任上升到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實踐中,審判人員卻很難明確識別、認定虛假訴訟,虛假訴訟不絕于耳,離婚訴訟中有、債務糾紛中有、公司爭議中也有,種種虛假致使法院裁判權威大打折扣,倍受質疑。但是,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筆者認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不應成為某些人實現私欲的手段,最高法院的歐寶案判例就明確地表明了審判態度,為了司法的天平不為他人的私利充當度量衡,法院強力打擊虛假、惡意訴訟,逐漸杜絕法庭變戲臺的畸形司法現象。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的歐寶案判決,作為最高法院第一個虛假訴訟認定案例,將對于全國的司法實踐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當然,虛假、惡意訴訟是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的集大成表現,制毒當用重典,僅靠司法判決和罰款還是不夠的,如本案,區區50萬罰款,和8000多萬的可得利益相比,鳳毛麟角!要徹底根除虛假訴訟,一方面,立法部門應根據新的違法手段及時更新立法,司法部門應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集中查處,對虛假訴訟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進行刑事調查。只有違法成本提高了,才能有效遏制這一現象的蔓延。我們也看到,在今年的10月30日,“兩高”公布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中,將修正案關于打擊虛假訴訟的規定正式命名為虛假訴訟罪。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打擊虛假訴訟現象也作了新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些都體現了相關部門懲治虛假、惡意訴訟的決心。另一方面,從客觀上看,那么多虛假、惡意訴訟和律師的參與并非沒關系,因此應該加強律師隊伍的道德建設,律師協會或司法局應該對參與虛假、惡意訴訟的律師進行懲處;同時,律師也應該積極代理虛假、惡意訴訟中的受害方,杜絕畏難情緒。正如歐寶案的律師,就是收集了許多證據,層層剝繭,最終獲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筆者相信,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最終會使得虛假、惡意訴訟在中國司法體系內滅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