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2 09:07:00
前言
中國臺灣地區頒布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大陸投資負面列表-農業、制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等規定,對中國臺灣地區自然人、法人到中國大陸地區投資和技術合作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并區分禁止類和一般類。本文將結合現行法律法規與實踐案例,釋明中國臺灣籍自然人投資大陸企業是否存在限制,并進一步分析如何設計股權架構以降低因兩岸政策的不確定性造成的影響。
01
中國臺灣籍自然人直接投資大陸企業
是否存在限制?
中國臺灣地區對可能影響地區安全及產業發展的赴大陸投資行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如涉及半導體行業的晶圓制造、封裝測試等項目即屬于禁止類投資項目。目前中國臺灣地區對于歸屬于一般類的投資項目不存在投資限制,中國臺灣籍自然人在履行主管部門的許可審批程序后可投資此類大陸企業。
中國大陸地區對臺灣投資者投資大陸企業的行為不存在限制性規定。IPO審核層面,監管部門對于臺灣自然人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情形亦未作出限制性規定,如:廈門東亞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亞機械,股票代碼:301028)、福立旺精密機電(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福立旺,股票代碼:688678)、新麥機械(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新麥機械,創業板審核中)均存在中國臺灣籍自然人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情形。但是,中國臺灣籍自然人投資大陸企業的行為仍應注意履行中國臺灣地區的許可審批程序。例如,監管部門對福立旺的中國臺灣籍股東未經臺灣地區經濟部投審會的許可即投資大陸企業被處分的事項提出問詢,要求投資者提供處分書,并分析是否會對相關投資和發行人經營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若投資項目不屬于中國臺灣地區的禁止類投資項目,中國臺灣地區自然人直接投資大陸地區企業的行為不受限制,但需履行臺灣地區主管部門許可審批程序,實踐中亦存在中國臺灣地區自然人直接持有大陸地區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案例。
02
如何設計中國臺灣籍自然人投資
大陸企業的股權架構?
雖然中國臺灣籍自然人以直接持股的方式投資于一般類項目的行為不受到限制,但考慮到兩岸經貿關系的不穩定性,如果未來中國臺灣地區對在大陸地區投資行為加以限制,則中國臺灣籍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投資方式將會受到影響。除直接持股外,實務案例中亦存在不少擬上市公司的中國臺灣籍自然人股東出于投資便利性和隔離政策風險及法律風險的考慮,通過在第三地區搭建持股架構入股大陸地區擬上市公司,如信音電子(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佳音電子,股票代碼:301329)、隆揚電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隆揚電子,股票代碼:301389)、福立旺、新麥機械等。我國商務部及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出臺了《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以保護臺灣投資者在第三地區搭建持股架構轉投資大陸企業的行為。IPO審核部門對于此類搭建境外持股平臺投資大陸企業的行為通常關注以下幾點問題:1.設置此類架構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2.持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是否存在協議控制的情形,控制權是否清晰穩定性。
因此,如公司出于投資便利性和隔離政策風險及法律風險的考慮,可以選擇通過在第三地區搭建持股架構(如香港公司或BVI公司)入股大陸地區企業。
03
臺灣地區的規范文件

04
參考案例
(一)中國臺灣地區自然人直接持有大陸地區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案例

(點擊可查看大圖)
(二)中國臺灣地區自然人通過在第三地區搭建持股平臺入股大陸地區擬上市公司的案例
1.佳音電子(股票代碼:301329)
審核問題
申報文件顯示:發行人直接控股股東為信音控股,間接控股股東為BVI信音,最終控股股東為臺灣信音。
請發行人:說明發行人控股股東設置此類架構的原因、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股東出資來源,結合發行人控股股東公司章程、所在地法律等,分析多層股權架構對發行人控制權的影響,臺灣信音是否存在無法控制BVI信音、信音控股的情形,發行人如何確保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回復
1.發行人設置上述境外股權架構的原因如下:
(1)中國臺灣地區投資者通過第三地中轉投資中國大陸系其常用慣例或方式,且已取得了中國臺灣地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批準。
(2)控股股東臺灣信音設置上述多層股權架構合法、合理。根據中國香港與中國內地的經貿及稅收政策,滿足一定的條件下,香港公司從中國境內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可以申請所得稅優惠,因此以信音控股作為發行人的直接股東。鑒于注冊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離岸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便捷、擁有稅收政策優勢,且采用多層股權架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隔離法律風險,因此以注冊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BVI信音作為間接持股主體。
發行人直接或間接股東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代為持股的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控股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
2.中國大陸地區及中國臺灣地區主管機關對中國臺灣地區居民投資中國大陸設置多層架構未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發行人從事的業務項目均非中國臺灣地區所謂的禁止類項目,根據中國臺灣地區《法律意見書》及發行人工商檔案資料,臺灣信音、BVI信音、信音控股所持發行人股權的變動均在中國臺灣地區及中國大陸履行了相關審批或備案手續,合法、合規,不存在相關法律風險。發行人控股股東多層股權架構中BVI信音、信音控股為依據注冊地法律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續,且僅為投資持股主體,同時臺灣信音董事長甘信男先生擔任BVI信音、信音控股唯一董事,上述投資持股主體的存在不會影響臺灣信音對發行人的有效管理和決策。
2.隆揚電子(股票代碼:301389)
審核問題
申請文件顯示:(1)發行人控股股東位于國際避稅區且持股層次復雜。發行人直接控股股東隆揚國際注冊于中國香港,間接控股股東鼎炫控股注冊于開曼群島并在中國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人上市申請系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分拆子公司上市。
(2)發行人控股股東采用復雜架構的主要原因為鼎炫控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時,考慮到中國臺灣地區的商業慣例、稅務籌劃、股權轉讓、股份交易的便利性而搭建。
(3)鼎炫控股股東架構的持股主體Trillions Sheen、 LinkPlus、Rising Luck、 Lucky Noble、 B & S均為薩摩亞注冊公司。
請發行人:對照本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10的要求,說明控股股東設立在國際避稅區且持股層次復雜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是否存在協議控制的情形,控制權是否清晰穩定。
回復
1.控股股東境外架構設立的原因及合理性
由于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傅青炫、張東琴為中國臺灣籍,采用上述架構的主要原因為鼎炫控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時,考慮到中國臺灣地區的商業慣例、稅務籌劃、股權轉讓、二級市場股份出售的便利性而搭建,具有商業合理性。
2.控股股東境外架構的合法性
根據境外律師事務所分別對鼎炫控股、隆揚國際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確認:鼎炫控股系依據開曼群島法律規定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真實持有隆揚國際100%的股份;隆揚國際系依據中國香港法律規定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真實持有發行人92.05%股份。綜上,發行人控股股東境外架構均系合法搭建,真實持有發行人股份。
同時,根據發行人控股股東出具的確認文件及境外律師事務所就鼎炫控股、隆揚國際、Rising Luck、Lucky Noble、Glory Sharp、B & S、Trillions Sheen、LinkPlus等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股權架構中持股主體均真實持有發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無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不存在協議控制的情形,發行人的控制權清晰穩定。
3.福立旺(股票代碼:688678)
審核問題
根據申報材料,2017年8月7日,許惠鈞、許雅筑通過持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WINWIN股權,從而間接持有福立旺的股份。由于許惠鈞、許雅筑在作出前述投資之前未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許可,2020年2月17日,臺灣地區經濟部向許惠鈞、許雅筑出具“處分書”。
請發行人提供臺灣地區經濟部“處分書”,并說明上述處分對實際控制人在大陸地區相關投資和經營的影響。
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根據《審核問答》第5條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回復
(一)請發行人提供臺灣地區經濟部《處分書》,并說明上述處分對實際控制人在大陸地區相關投資和經營的影響
福立旺的經營范圍不屬于臺灣地區經濟部投審會規定的禁止類投資項目,而為一般類投資項目,經投資人主動陳報、繳納裁罰金額并補辦許可后,即可補正先前未經許可投資的違規事項,既為可補正的事項,而非強制需撤銷投資的禁止事項。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已完成臺灣地區經濟部投審會補正程序,因此,上述處罰對于實際控制人在大陸地區相關投資和經營不會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
(二)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根據《審核問答》第5條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1.發行人控股股東設置境外架構的主要原因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為中國臺灣人,境外架構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基于持股商業慣例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為向中國境內投資而搭建,具有商業合理性。
2.根據境外律師事務所就WINWIN有關事項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并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書面確認文件,WINWIN系依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規定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許惠鈞、洪水錦、許雅筑均真實持有WINWIN的股份,通過WINWIN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出資均為實際控制人家庭自有資金,真實、合法;WINWIN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
4.新麥科技(擬申報創業板,預披露)
審核問題
新麥薩摩亞、萊克有利分別為公司直接、間接控股股東,均注冊在國際避稅區薩摩亞;新麥企業通過全資子公司萊克有利、新麥薩摩亞,間接持有公司96.39%的股份,為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
請發行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第10條規定,說明新麥薩摩亞、萊克有利設立在國際避稅區且設置多層股權架構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其支配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
回復
發行人的前身新麥有限成立于1994年12月,根據屆時有效的中國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中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累計投資金額超過100萬美元的,須經第三地區為之,即以第三地區轉投資的方式從事投資。……新麥企業在符合中國臺灣地區“經濟部投審會”轉投資大陸限額之下,通過萊克有利及新麥薩摩亞二層控股分次受讓SINMAG CORPORATION 所持有發行人之股權。
新麥企業通過在第三地區設立投資主體轉投資發行人系為滿足中國臺灣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稅收籌劃等因素綜合考慮決定。另一方面,通過查詢中國臺灣地區自然人或企業持股的A股上市公司,該模式具有普遍性,圣暉集成(603163.SH)、天德鈺(688252.SH)、隆揚電子(301389.SZ)、炬芯科技(688049.SH)等 A 股上市公司均存在通過設立第三地投資公司向大陸投資的情形。
綜上所述,上述架構的搭建主要系為滿足中國臺灣地區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結合稅收籌劃等因素綜合考慮決定,符合中國臺灣地區的商業慣例,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