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9 12:20:00
從目的要件來看,“BOOK-OUT”、“CIRCLE-OUT”以及“SHORTEN-CHAIN”中間貿易各方最終均不必交割實物而直接上下家之間進行“DEBIT NOTE”結算差價,此種結算方式與對沖平倉方式類似,由此看來,鏈式貿易在國內具備了非法期貨的嫌疑,但由于“SHORTEN-CHAIN”的鏈條始端方和鏈條末端方需要實物交割,從而使鏈式貿易又有別于所謂的“變相期貨交易”。
第三,是否應補充以意圖交付界定期貨交易與鏈式貿易的認定要素?
以上幾個問題是國內期貨立法不得不去回答的重要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