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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于行政合同?| 福建高院案例

2017-08-14 08:39:22


假設你任性地買了土地,又任性地不想要了,要解除《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打民事官司還是行政官司呢?且看筆者為你解析。

一、案情概要

李某因與某國土局簽訂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后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出讓合同》。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三)其他行政協議”。本案中,李某起訴請求解除其與某國土局簽訂的《出讓合同》,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協議。因此,李某提起本案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一審法院據此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

李某不服一審裁定,依法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

福建高院二審認為:訟爭《出讓合同》一方雖為國家行政機關某國土局,但其系依據《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與李某平等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合同項下土地用途為商業服務及普通住宅,雙方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均按日1‰標準承擔違約金等,沒有涉及某國土局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內容,應屬平等主體間市場交易行為,現雙方因承擔出讓合同違約責任事項引發糾紛當屬民事爭議,李某提起的本案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民事訴訟受案條件,應予依法受理。原審法院認定本案系行政訴訟范圍,依據不足,其裁定駁回李某起訴不當,應予更正。

福建高院據此于2016年3月28日裁定: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本案。

二、典型意義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2015年5月1日實施)。其中,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關于《出讓合同》是否屬于上述規定的行政合同范疇,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出讓合同》屬民事合同,其系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設定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的合同,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作為合同相對方的土地使用者系平等民事主體。另一種觀點認為,《出讓合同》屬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筆者注意到,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前,在最高院審理的海南香江德福大酒樓、海南香江實業有限公司清算組與海口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2015)民一終字第83號】中,最高院于2015年4月18日(修改后《行政訴訟法》實施前)作出民事裁定,其在裁判要旨中闡述:訟爭出讓合同目前仍應認定為民事合同;最高院注意到,目前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確有觀點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系行政合同。此外,最高院注意到,“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有將此類糾紛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趨向,但該《行政訴訟法》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實施,不能作為本案審理依據。至于此法實施后發生的法律行為產生爭議是否按行政爭議處理,再依據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作出判斷,此處不予贅述。”最高院在該民事裁定裁判要旨中,并未明晰《出讓合同》是否屬修改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合同的范疇。

而在本案例中,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一審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認為《出讓合同》屬行政合同。福建高院則認為,某國土局雖系國家行政機關,但某國土局系依據《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與李某平等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出讓合同》沒有涉及某國土局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內容,屬平等主體間市場交易行為,雙方因承擔出讓合同違約責任事項引發糾紛當屬民事爭議。

三、案例來源: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民終字第22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