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天衡所合伙人林浩夫律師在觀音山大講堂就《民法總則》對商務合同審查與糾紛解決的影響相關問題開講,現場逾百位法務、律師參加,座無虛席。本次活動由思明區人民檢察院第二巡回檢察室、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廈門市開元國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廈門觀音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共同舉辦,響應政府迎“金磚”文明提升倡議,為迎接“金磚”賓客向企業做普法工作。思明區人民檢察院第二巡回檢察室的檢察長在活動現場發表了講話,思明檢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先后對此次活動進行了報道。
林浩夫律師主要通過以下三點的變化與聽眾共同探討《民法總則》對商務合同審查與糾紛解決的影響:
一、顛覆經典教科書——“民事法律行為”概念的重大變化
“法律行為”原為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重在當事人創設民事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與有效無效、合法不合法并無絕對關系。由于歷史原因,上世紀八十年代,《民法通則》制定時強調“民事法律行為”僅指合法行為,范圍過窄。基于對公民財產權的尊重,也基于對公民權利保護水平的提高,本次頒布的《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既包括合法行為,又包括效力待定、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行為,外延大大增加,體現了民法價值的回歸,和立法者的高度智慧。
二、“意思表示真實”對商務合同審查的影響
《民法總則》規定“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要件之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節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和線索進行編纂的,反映了《民法總則》立法者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即“意思表示”的認識。這一點,具體到商務合同審查上,應當鼓勵廣大企業守法經營、踴躍交易、創設新的交易模式和科學看待合同法律法規,避免對“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的不必要擔憂,將《民法總則》宣示的“契約自由”、“尊重合同”、貫徹到日常工作,具體而言,(一)敢于擬定無名合同,真實合法地反映商業活動各方的權利義務;(二)將合同目的、簽約背景等涉及雙方重大意思表示的內容,納入合同正文,借助“鑒于和保證”條款;(三)重視合同附件,將合同附件的內容和效力體系化,避免因附件不全、真偽難辨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四)及時取得和固定合同變更的證據,對關乎意思表示如何變動的通話、微信、郵件往來進行保存。
三、《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的規定對企業經濟糾紛解決的影響
《民法總則》將普通訴訟時效從兩年變更規定為三年,體現了保護合法債權、維護市場穩定的立法本意。《民法總則》將在2017年10月1日后實施,在新法尚未生效的“過渡期”,訴訟時效如何安排?目前存在多種解釋和分析,相信在《民法總則》頒布后的合理時間內,一定會有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對于企業而言,對接近原有兩年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應當及時追索和結算,而對已經超過《民法通則》兩年訴訟的債權債務,則不妨選擇在《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期間,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或能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之規定。
互動嘉賓(從左到右):思明區人民檢察院林檢察長,天衡所合伙人林浩夫律師,美圖秀秀法務總監吳春慶先生,廈門粗糧王法律顧問陳樂榕女士
作為《民法典》總綱的《民法總則》頒布后,理論上很多問題尚未達成共識,新條款的適用會不會帶來新問題還要隨著時間去驗證,天衡律師希望能夠通過更多向企業普法的行動,聯結社會各界的力量,促進企業提升自生的法律意識、自覺知法守法,為推動法治建設貢獻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