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0 09:18:00
一是盲目跟風,急于轉型,對企業轉型的法律風險考慮不周。企業戰略轉型的法律風險不僅來自外部,更多的是來自企業內部。由于轉型面臨著新的經營環境、新的商業模式,必將出現新的內部管理風險,而這些法律風險如不防范,將給企業轉型帶來巨大的影響和損失。
二是在互聯網、增值業務、信息化等領域所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日益突出,已經成為新企業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起步較晚和認識上的滯后性,企業員工對無形資產價值的認知程度不高,給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帶來一定難度。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一方面侵犯其他權利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又不善于在經營中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三是企業改革改制產生的勞動用工爭議糾紛解決難度加大,勞動用工形式的操作不規范和改革改制中涉及勞動關系處理不當而引發的集體勞動糾紛將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
近年來,公司各類訴訟和非訴訟糾紛案件數量呈不斷上升態勢,防范法律風險的形勢比較嚴峻,尤其是在企業轉型的過程中,若未做好法律風險的防控,就很有可能前功盡棄,賠了夫人又折兵。轉型勢在必行,風控亦不容忽視。
三、企業在勞動用人管理方面,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用人機制。轉型后人員流動將更為頻繁,員工保密義務等規章制度需進一步規范。為防止出現針對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證員工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得到實現,應當認真做好員工競業限制、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合同的簽訂工作;加強對員工的互聯網技術培訓、管理與合規培訓,鼓勵員工與企業共同成長;對于無法適應企業未來發展的員工應當及時裁減,裁減人員以及安置方案必須依照《勞動法》、《企業經濟性裁員》等規定程序進行。企業應通過建立健全人員退出機制,明確退出的標準和程序,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完善退出的相關手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盡快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機制,以減少勞動糾紛給企業轉型帶來的不利影響。
起草:溫潔
復核:王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