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滴滴專車的興起,相關的處罰報道屢屢見諸報端。之前所報道的行政處罰只是針對使用專車軟件的“私家車”進行,而最新的新聞報道顯示,上海于1月16日對運營滴滴專車軟件的“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開出了10萬元的罰單。
那么,滴滴專車到底是什么樣的運營模式?是否屬于“非法營運”?乘坐滴滴專車出現事故時又該如何維權?以下結合《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條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一淺析。
事實上,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均未對車輛的“非法營運”有過明確的定義。但按照《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非法營運應當是指“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那么,如何才能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呢?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駕駛員的要求是:(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結合上述條例,非法營運應當既指“沒有合法資質的營運企業”,也指“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駕駛員”。
那么,“汽車租賃公司”加“勞務公司”的運營模式是否符合上述條例的規定(私家車從事載客或者掛靠汽車租賃公司載客,本文不作探討),確實值得研究。
討論上述運營模式是否合法,有必要先探討一下傳統的“出租汽車行業”的運營和準入標準。出租車行業目前只有建設部和公安部1998年實施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其中對于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行業準入和運營標準沒有明確,只是籠統的規定了需要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相應的資金、經營場所等等。
部分地區對于出租車營運有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比如,廈門市于2001年實施的《廈門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營運管理條例》,對于出租汽車企業的條件作了規定,然而,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根本沒有可能新設出租汽車企業。
滴滴專車采用的“專車軟件”加“汽車租賃公司”加“勞務公司”的運營模式實際上就是客戶(乘客)通過專車軟件選擇租賃車輛,而駕駛員系客戶(乘客)通過勞務公司聘請的“代駕”(在滴滴專車軟件中并未體現),當然,通常租賃的車輛司機就是該租賃車輛的“車主”。
交通部和國家計劃委員會曾針對汽車租賃行業出臺過一部《汽車租賃管理暫行規定》,但該規定已經于2007年廢止。也就是說,目前為止,汽車租賃行業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為空白(部分地區有關于汽車租賃的地方政府規章),也就是說,一般租賃汽車,仍按照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關于租賃的民事法律法規調整,并不存在行政監管的問題。
部分地區出臺了一些規范汽車租賃用于營運的規定,如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的2014第438號文、沈陽市交通局2014年10月28日的通告等等,上述文件明確規定了嚴禁汽車租賃企業從事預約出租汽車營運等行業經營(當然,以地方政府部門規章的形式禁止某項經營活動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包括廈門在內的大部分地區對于汽車租賃企業從事“預約”租車營運并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因此,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筆者認為通過“專車軟件”加“租賃公司”加“勞務公司”的模式雖然最終可能被認定為變相的出租行業,但鑒于出租車行業本身法律法規的嚴重滯后,該模式在目前的情況下應該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