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1 11:01:00
福建省高院認為,戴某秀并未授權陳某通過以貨抵債的方式收回余款,且其對陳某收取貨物抵償欠款的行為予以否認,因此梁某珍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遂駁回。
1、代理人應當忠于委托代理,嚴格在代理權限內從事代理行為。如果其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在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代理人的行為相對人也應當認真審查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在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行使代理行為時,如其不能舉證該行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認,則該行為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應當由其自身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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