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郭某因與某燃氣發電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在2013年4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后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具備有其他應當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屬認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郭某主張公司已經以事實表明繼續聘用,且于2013年6月初發放了5月份的工資,雙方以實際行為表明勞動關系延續,形成了事實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而非僅支付經濟補償。
福建省高院認為: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除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之外,還必須有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郭某與公司連續簽訂過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條件,但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在勞動合同于2013年4月30日期滿后郭某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反而其在申請勞動仲裁的請求中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以及支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郭某主張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依據不足,駁回其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意在于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從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避免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立法精神考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單方終止合同將構成違法終止,須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欲與用人單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應滿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外,勞動者亦應注意行權要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明確作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以避免產生爭議。
案例來源:
(2014)閩民申字第1406號